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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刘尚希:直接税比重能人为拔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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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8: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财经报网 2012-10-09 08:19:26


直接税比重要提高,以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先决条件,无法通过税制改革人为地拔高。
换句话说,直接税能否成为主体,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而不是由税制改革决定的。

直接税的调节作用在动态条件下是不确定的
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不约而同地成为学术界、决策层以及民间舆论的愿望与期盼。虽然其背后的理由与依据各不相同,但这种“偏爱”的倾向却是一致的。为什么对直接税变得如此厚爱呢?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强调税制的调节功能,认为直接税调节功能强,尤其是通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使富人多纳税,对抑制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具有重要作用。二是把直接税比重的高低视为税制结构优劣的标准,认为直接税比重高是现代税制的基本标志,是税制结构优化的方向。当前发达国家的直接税比重相对较高,这种情形似乎佐证了提高直接税比重是优化税制结构的基本路径。三是把累退性、可转嫁性、不公平性都归之于间接税,认为间接税比重高放大了这些缺陷,要纠正或减少这些弊端,那就要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即提高直接税比重来实现。上述这三个方面的看法广为流行,最终都把出路定位在直接税上,惟有提高直接税比重,抑制贫富差距、优化税制结构和减少现行税制的弊端才有可能。
其实,上述认识存在严重误区,产生了严重误导。这既反映出现代税收理论存在严重问题,如税收的转嫁与归宿理论、税制优化理论、税收调节理论等等,都存在逻辑前提设定的错误,而且也说明我国当前快速变化的现实所导致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带给人们太多的不适应,总希望用简单的办法来解决复杂的问题,用确定性思维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如缩小贫富差距,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税收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美国的直接税比重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达到80%,而美国的贫富差距在近20年来一直都在扩大。从年度来看,直接税可以让富人多交税,起到了“削高”的作用,但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观察,则另当别论。可以说,直接税的调节作用在动态条件下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我们不能一厢情愿。退一步说,即使其调节作用可以在设定的条件下得到证明,但其比重的高低却不是可以假定的,也不是通过改革直接税税制而能得以提高的。
我国直接税比重短期内缺少提升空间
按照流行的分类方法,我国属于直接税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那是不是通过对这些税种进行改革可以来提高我国直接税的比重呢?从现实来看,其可能性等于零。在短期内,我国直接税还可能因为改革而降低比重。个人所得税最为典型。2011年个税改革实质上是减税改革,个税的纳税人因工薪所得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就有近6000万人在现有收入水平下退出工薪所得税纳税人行列。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至今,个税一直都是负增长,2012年上半年个税增长为负8%。从2011年9月—2012年8月这一年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5.7%。其中,工薪所得税同比下降10.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同比下降13.7%。在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下降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工薪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是必要的。这样一来,个税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从2011年6.7%降到了2012年上半年的6%,这种趋势短期内仍将延续。当前减税的呼声仍然很高,若是工薪所得税免征额进一步提高,那个税的比重将会进一步下降。也许可以通过加大对富人征税的力度来对冲个税的负增长,但也难以扭转个税比重的下降。只有等到人均收入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税基进一步扩大,个税下降的趋势才会扭转。房产税有一定潜力可挖,但考虑到房产税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很低,2011年仅有1.2%,即便是扩大到个人房产,其占比的提升也是相当有限的。至于其他属于直接税的税种,通过改革而可以提高其比重的,几乎不存在。
很显然,通过改革来提高当前直接税比重是不可想象的。除非是针对间接税实行大幅度减税改革,使间接税比重降低,从而使直接税比重相对提升。但以这种方式实现的直接税比重上升,是否意味着税制结构更优?答案是否定的。
直接税比重高低不表明税制结构的优劣
税制结构与税收收入结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当前分析税制结构普遍采用了一种错误的方法,即用税收收入结构的分析来替代对税制结构的分析。当前流行的一种看法是,把我国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这种现象,视为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的表现。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对策也就不言自明了,即提高直接税比重。按照这种逻辑推理,发展中国家的税制都是不合理的,因为发展中国家直接税比重普遍较低,从世界范围看大致是30%左右;而发达国家的税制都是合理的,因为其直接税比重普遍较高,世界平均值大概在70%。再进一步推论,税制改革的任务都在发展中国家,而发达国家已经不需要税制改革了。这显然是很荒谬的。之所以导致以直接税比重高低来衡量税制结构优劣这样的逻辑错误,根源在于混同了税制结构与税收收入结构。税制结构是否合理取决于一国的公共选择,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相关。税制结构的合理性没有绝对标准。基于公共理性,多数民众认为合适的税制,就是合理的税制;否则,就是不合理的税制。世界各国的税制各不相同,都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发展阶段作出公共选择的结果。在税制上没有国际惯例可言。
而基于直接税与间接税视角的税收收入结构,主要取决于一定经济发展阶段的人均收入水平。作为一种世界性现象,发展中国家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而发达国家则相反,直接税比重高、间接税比重低,这其中蕴含着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税收收入结构变化的客观趋势。直接税的税基是收入,只有当国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时,直接税税基才会扩大,其比重才会提高。发达国家人均收入水平高,例如美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我国的10倍,直接税的税基宽广,才会在税收收入结构上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低,直接税税基狭窄,即使是有所得税这样的直接税税种,其在税收收入结构上的表现也会相当弱小。例如,我国的个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仅6%,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均收入水平低,个税的税基相对狭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税流失为零,征收率达到百分之百,我国个税比重也无法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我国人均收入为美国的十分之一,直接税比重比美国低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不能以此来证明我国税制的缺陷。
再从纵向比较来观察,我国直接税的比重总体上是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升的。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制结构的基本框架未变,但直接税的比重却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以个税为例,1994年个税仅有72.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只有1.43%。随后逐年增加,1995年个税规模破百亿元,该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4754元;2011年个税达到6000亿元,个税占比达到6.7%,该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5万元。这种简单的对比虽然不很严谨,但至少说明一个道理:直接税的比重要提高,以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先决条件,无法通过税制改革人为地拔高。换句话说,直接税能否成为主体,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而不是由税制改革决定的。
转自:http://www.cfen.com.cn/web/meyw/2012-10/09/content_913816.htm
推荐理由:有个过程,短期内人为拔高,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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