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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法制日报:见义勇为待遇不应低于因公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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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07: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7-25/4057165.shtml

  在广东见义勇为的英雄们不会再“流血又流泪”了。7月24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接受首次审议。草案突出了“重保障”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对见义勇为者的“过当”责任,草案也给予了适当保护(7月24日《羊城晚报》)。

  在全社会强烈呼唤见义勇为精神,全国多数省市相继制定和修改了地方性法规,强化对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的情况下,广东省终于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规了,从而取代十多年前出台的省政府规章。从媒体报道的内容看,这部法规站在潮头高度重视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致力于改变曾经出现的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状况,努力呵护和弘扬社会正气。

  不过,如果媒体报道没有遗漏法规重点内容的话,笔者则觉得,广东省的这部条例草案还不够完善,一些重要方面还有缺陷和不足,需要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充实和完善。在我看来,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障的一个核心原则,应该是见义勇为待遇不应低于因公伤亡。要贯彻落实这一原则,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在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法规时,要打通该项制度与国家现有制度之间的隔阂,确保相关制度“互联互通”,构筑奖励和保障的“立交桥”。具体来说,就是见义勇为伤亡应与烈士褒扬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形成直接关联。见义勇为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烈士,死者及其家属享受烈士及其遗属的待遇;符合工伤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相应待遇和保障。

  二是对单纯的见义勇为,即无法靠并到烈士褒扬和工伤保险制度上去的见义勇为,应当给予不低于因公伤亡的奖励和保障,即不得低于工伤保险的待遇。既可以直接规定具体奖励数额,也可以采用“参照”的方式准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对那些未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见义勇为,条例则应当规定一定数额的奖励金,作为一次性褒扬。

  三是法规在规定抚恤金和奖励金时,不宜直接规定具体数额,因为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及通货膨胀的加剧,今天确定的数额几年后就会显得不足,难以使奖励和保障与时俱进,不利于有效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规的权威。建议比照烈士褒扬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数额确定方式,采用“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的表述方法,将更科学合理。

  另外,条例将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责任完全交给所在单位,要求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或离岗退养费,恐怕是靠不住的。毕竟单位是否具有长久的负担能力,甚至单位能够存在多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也说不准。最好由社会来承担相关责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加以解决。(李克杰)

法规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但确实应坚持“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金不应低于因公伤亡人员”这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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