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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冯海宁:奥运获奖,应有明晰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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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07: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网上传言,伦敦奥运会的获奖选手将会获得50万奖金的奖励。对此,国家体育总局新闻发言人14日表示:国家体育总局没有专门针对伦敦奥运会获奖运动员给予奖金奖励的计划和办法。北京奥运会后,国家体育总局有类似的表态。

据说,在古希腊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对冠军的奖励仅仅是一个橄榄枝编成的花环。但在现代社会,一个花环显然远远不能回馈运动员的付出和成就。获奖运动员辛苦砥砺,获取物质上的奖励,本也十分正常。“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说的就是正向激励的作用。

有媒体报道,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金牌得主奖金是35万元、银牌21万、铜牌14万。在此引导下,公众也习惯性地认为,对奥运获奖者的奖励机制早已成型。因此,网传的“获奖运动员将获50万元奖金”,也有了一定的传播土壤,为不少人所偏信。

可体育总局却回应,这种专门的奖励计划并不存在。这难免让人看不太懂:在举国体制下,运动员被“圈养”,人们总以为,对获奖运动员的奖励是“制度框架下的有序激励”。假若没有专门的奖励方案,那之前的获奖运动员奖金从何而来?

或许,国家体育总局的言外之意是,只按照国家有关奖励政策操作,并没针对某一届奥运会专门制定奖励政策。如果是这样,那标准的制订,也该是面向公众的,并让公众信服。

迄今为止,对运动员的激励政策有《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关于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但这些概括性的方案,对奖金数并无具体界定。

从现实中看,奥运获奖运动员的奖金是逐届提升的——从2004年雅典奥运会金牌得主奖金是20万、银牌15万、铜牌8万,到2008年的“更上一层楼”。在伦敦奥运来临之际,公众自然对奖金兴致盎然:这奖金是否会继续上调,参考依据又是什么?若奖励标准仍是一笔“模糊账”,那么,奖金额度也会成民众落实知情权的一个切口。

给优秀运动员的奖励,与体育领域的机制涵养紧密相关,也关乎公共利益。作为纳税人,人们有权对奥运奖金的颁发等加以监督。另一方面,运动员奖金被克扣、奖金分配陷争议,已是屡见不鲜。因而,制订合理的奖励标准,是科学激励、体现决策理性的必要措施。

众所周知,时下,运动员奖金既有来自政府层面的,也有企业赞助。曾有专家表示,地方政府和社会上对运动员的奖励,前者不提倡,后者应给予鼓励。然而,“不提倡”并没有让地方政府退缩,相反,某些地方政府出手越来越阔绰。谬赏滥赏,也让公众产生“过度奖励”的质疑。

归根结底,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合情合理,但应建立在一个公允透明的奖励标准上。“密室化操作”,抑或过度奖励,都会影响政策的公信力,损害民众信任。只有确定性的激励方案,才能减少“奖金分配引发的矛盾”,才会规范地方的重复奖励。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 ... 16/16045130_0.shtml

此钱出自何处?如何政府财政支出,是否应征求一下纳税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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