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具有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将起重要的推动作用。而税收政策的规范与科学是“转方式、调结构”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指引和制度保障。
税收政策和工作中不适应“转方式调结构”要求的问题
税收工作转方式调结构是通过税收的财政职能和调控职能两个基本途径实现的。目前存在的与“转方式、调结构”要求不适应表现在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执法风险和法治建设等若干方面,而且,这些问题互为表里,互为因果,密切相关,需要系统解决。
现行税收政策不适应扩大内需战略的落实。一是现行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和再投资的鼓励不足,存在重复征税。如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在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还要对个人股东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多处投资取得的收益,合并征税,但盈亏却不能相抵;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少,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二是现行税收政策存在重投资、轻消费的倾向,导致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影响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的提升。
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政策不能很好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是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与高度分散的政策需求之间的矛盾,使得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地设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税种,调整相应税率,无法充分发挥地方税在调节产业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二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分散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之中,法规之间衔接性差,缺乏有效协调,制约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现行税收政策对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等方面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力度不足、结构需要调整。一是针对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尚不健全,不利于各类人才的培养。二是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有限,尤其是对中小高科技企业的扶持滞后。至今尚未形成专门针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税收支持体系;缺乏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政策,不利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对产、学、研联合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不足,影响和限制了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对科技人员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征税,削弱了技术人才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税收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税务部门的组织税收收入的原则是“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有税不收,该收的没有收到位。二是无税乱收,不该收的早收了、多收了、虚收了,预征税款,还有的地方脱离经济发展实际盲目追求税收的高增长,弄虚作假,“鞭打快牛”,饮鸩止渴。三是人为调节税款入库进度。有的通过政府融资平台、财政注入资金等方式虚收空转,导致虚增财政收入的执法风险直接转移到地税部门。有的违背税款征期入库规定,关键月份突击入库、集中入库,征期外大额税款入库,造成税收的畸高畸低、大起大落。有的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该加收的滞纳金不加收。有的单位为增加地方收入,采取改变和调整税种或税目的方式,混级混库,截留中央级收入。有的地方为了拉引税收,擅自出台税收优惠,甚至降低征收标准,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四是征管基础有待加强。有些地方临时征收户、非正常户管理不规范,成为一些地方虚收、混库、引税、规避滞纳金的手段。有的地方委托代征单位管理不到位,不按期结报税款、人为延压税款问题比较突出。五是法治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税收调控作用发挥不力。有的征收单位为达到人为调节收入进度的目的,在银行设立税款过渡账户,截留延压税款。
目前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行政干预税收执法时有发生,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预算法》刚性不强,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征税指标的设定成为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的政绩或功利需要的工具。有些基层地税部门为了“小集体”利益,对地方政府提出的虚收空转等违规要求不加抵制。
地税系统内部存在不规范领域。一是税收工作中的“任务治税”与“依法治税”相脱节,有税不收、大量欠税与寅吃卯粮搞“虚假税收”现象并存。二是风险防范意识缺乏,对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引发的后果缺乏认识,执法不懂法、不守法,随意执法、执法犯法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干部素质不适应。有的地税干部法治意识、业务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清,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造成执法错误,形成征管漏洞。四是责任追究不严肃。近几年,针对收入质量和征管、执法的各类检查不少,有些问题长期存在,年年查、年年有,外部检查、审计问题多、数额大,内部检查往往是发现的少、处理的少、责任追究的更少。五是廉洁自律观念不强。个别地税干部法制意识缺乏,甚至违规操作,徇私枉法。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积极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和内部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政府职责及其支出紧密相联,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统筹协调,进行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相关体制政策的协调配合,共同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调整财政体制和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这就为加快财税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契机。
赋予地方适当税权。“十二五”期间要适当赋予省级税收管理权限,可采取“基本集中、适度放权\"的模式,赋予省级政府对地方税种的适当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放权可分两步走,一是赋予省级人大立法征收区域性地方税种的权限,但应经过全国人大依法审查批准;二是扩大省级人大的税政管理权,以地方税为重点,允许省级人大立法机关有更多开征、停征、税目、税率和减免税等管理权限。
推进地方税制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一是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资源税普遍征收的原则,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有效保护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快资源税改革步伐。二是加快开征环境保护税,通过征税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发展,缓解我国资源环境面临的严峻压力,同时促进企业改进工艺和技术创新。当前,可以选择一些污染排放量易于确定的项目,如固体废弃物、污水排放行为等,通过整合排污费等收费项目,先行开征环保税,以培养全社会环保意识,增强执法的刚性,也便于筹集资金加快生态环境整治。三是稳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要在上海和重庆试点地区进行经验总结,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房产税,逐步打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
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当前专项转移支付内容庞杂,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使用分散,部分项目设计与地方实际需要脱节。根据财政部统计,2011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共完成 39900亿元,增长23.4%,增速比2010年高出10个百分点。而根据此前的预算安排,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约占46%,占比较前年提高5个百分点。但地方往往不能满足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要求,直接影响了地方可支配财力。因此,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清理归并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一步均衡省以下财力分配。同时,今后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不应仅仅依靠目前临时性的规定,除了《预算法》外,未来还需要对转移支付进行立法,以减少转移支付的随意性,保证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使其成为一项制度。
近期结构性减税要力争作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好“增值税扩围”改革,在上海试点的这项改革有利于消除三产、建安、交通企业的重复征税因素,鼓励专业化细分和升级换代,进而改进服务提振消费、转变方式惠及民生,应在取得经验后积极扩大覆盖面。二是落实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政策,尽快形成实施细则。三是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改等创新活动、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项目、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等,应积极采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比如所得税抵减、增值税和营业税降低税率、相关融资支持的税收优惠等综合手段。四是落实今年已布置的 600多项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下调事宜,降低企业和消费者负担。对蔬菜的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清理、整顿相关的物流收费和降低其他实际负担。五是继续探索个人所得税改革。
加强结构性减税与财政支出、货币政策及产业政策的协调。结构性减税政策作为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其自身的作用空间。但要充分发挥其功效,扩大内需、促进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还须加强与财政支出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一是扩大民生领域财政支出。按照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加大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减轻居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居民消费。二是增加低收入人群财政补贴。与高收入人群相比,低收入人群边际消费倾向更强。应尽可能增加贫困线以下群体的财政补贴,以提高其消费能力,增强消费意愿,使财政补贴更多地转化为现实需求。三是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当前社会投资不能有效启动,与货币政策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过紧有关。政府投资性支出要保持适度增长,以降低对社会投资的挤出效应。要保持货币信贷的合理充裕,放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条件,满足企业投资的资金需求,逐步扩大企业投资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四是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整体规划,进一步调整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实行差别化对待,限制“三高一低”产业发展,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节能环保和低碳经济,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另外,继续作好社会综合治税,提高收入质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执法风险等,巩固已有成果,创造更大成绩,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贡献力量。
(作者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推荐理由:税收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是不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