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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山东高中生“谈话死”案异地开审 死因仍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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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13: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07月11日11:06法制网——法制日报范传贵
  山东开审高中生“谈话死”案

  7月9日上午,轰动一时的山东省邹平县高中生“谈话死”案,在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异地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指控当事教师柴会超。死者范鹏飞父母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要求柴会超承担相应赔偿。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因为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不得不多次中断。

  事件缘于2011年3月,当时一篇题为《邹平县第一中学惊现“谈话死”》的帖子,称邹平县一中一名17岁的高二学生范鹏飞在晚自习时被班主任叫出去谈话突然死亡,遭遇“谈话死”。该网帖引起轩然大波。

  司法机关随后介入,证实教师柴会超谈话期间的确有推搡学生行为,认定范鹏飞是因摔跌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柴会超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然而关于老师为何推搡学生、推搡是否导致学生死亡、学校是否刻意隐瞒真相、各方应该如何担责等诸多疑团,在此后一年中一直未有进一步消息。

  这些疑团,也成为7月9日气氛紧张的庭审中,各方争辩的主要焦点。

  《法制日报》记者辗转获得一张旁听证,经过层层安检信息核对,方进入法庭。记者选取了庭审中几个争议焦点,客观实录各方观点,试图还原一个真实的庭审现场。

  涉事双方均认可教师推搡行为

  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介绍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被告人柴会超与被害人范鹏飞(殁年16岁)分别是邹平县第一中学高二(1)班班主任、班长。2011年3月11日20时许,柴会超到该校北校区明德楼高二(1)班教室窗外查看晚自习纪律,发现范鹏飞及另一名学生徐某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遂让范、徐二人到教室外的走廊,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范鹏飞否认自己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被告人柴会超遂用右手打了范鹏飞脸部一巴掌。

  因正值学生下课,柴会超又将范鹏飞带至明德楼西侧路边继续谈话。二人面对面站立,谈话持续到20时17分37秒时,被告人柴会超用手击打范鹏飞胸部一下,紧接着抓其衣服将其甩至水泥路中央,又跟上去踹其左腿外侧一脚,致范鹏飞站立摇晃两秒钟后,身体后仰头部摔跌至地面昏迷不醒。随后,被告人柴会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范鹏飞被送往邹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柴会超与范鹏飞有肢体接触这一事实,得到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的认可。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应双方要求,反复播放了监控视频中被告人柴会超推打学生的几个关键片段。

  是颅脑损伤死亡还是心源性猝死

  在柴会超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救护车15分钟左右赶到。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邹平县中医院急救中心医生杨福特的证言。

  杨福特称,当晚他领着护士和一名实习生赶往现场。到现场后发现范鹏飞“已经没有脉搏,瞳孔散大固定,也没有呼吸”、“心电图是直线了,心跳停止了”。随后他们赶到医院组织抢救,给范鹏飞气管插管,用呼吸机,一直到当晚11时15分宣布死亡。

  邹平县中医院的急诊留观记录中也载明了这一过程,将死因诊断为“猝死”,并在后面附注了“心源性猝死?”几个字。

  2011年3月18日,为查明范鹏飞死因,当地公安机关对其尸体进行解剖。3月27日,尸检结果出笼,结论为“死者范鹏飞系由于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这一认定颠覆了此前邹平县中医院的死因诊断。

  庭审中,公诉机关及被害方均认可公安机关作出的这一鉴定。但柴会超的辩护人援引多名医学专家意见称,范鹏飞在几分钟之内死亡,属于猝死,而颅脑损伤不会出现短时间内猝死的情况。即使是脑受伤但是心脏没有受损,也会成为植物人而不会立即死亡,除非是枪打或者炮轰脑部。

  柴会超的辩护人还在庭审中说,公安机关的鉴定书在头部解剖中没有按规定描述有无脑疝、肿块或结节等问题,在胸部解剖中没有按规定记载心脏重量,没有描述胸腺大小及脂肪化程度,在死因分析中没有注意被鉴定人的左、右心室壁厚度几乎超过了正常人的心脏厚度的一倍多,更没有解释已经检出的心肌细胞变性这一重要细节。

  据此,柴会超的辩护人认为,鉴定书中的种种遗漏可能会导致对范鹏飞真正死亡原因的错误判断,于是当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庭审中,关于范鹏飞是否有心脏病史也引起了各方激烈争辩。辩方认为,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范鹏飞在最后倒地时没有任何保护动作,说明其很可能在倒地时已经丧失了意识,那么其死亡就可能是在倒地以前由心肌病变导致的,而非倒地后颅脑损伤导致的。

  而范鹏飞的父母及其代理人则反驳称,根据司法机关向邹平县各医院查证,范鹏飞此前并无心脏病住院记录,且其家族也并无心脏病史,要求尊重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

  辩方还认为,除了可能存在心脏病,也不能排除范鹏飞存在脑血管畸形或者病变,应激反应也可以引起自发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导致全脑血管反射性痉挛,造成被鉴定人急性脑缺血缺氧而丧失意识。

  范鹏飞父母还提出,柴会超在将范鹏飞摔跌致颅脑损伤后,没有如实告诉出诊医生其殴打他的情况,而是以“谈话中晕倒,没有明显诱因”为由,编造虚假信息欺骗120急救,使一个颅脑损伤的人真正病因被掩盖,丧失了最佳治疗时间。

  柴会超辩称,他没有说过“没有明显诱因”这样专业的术语,当时的确认为范鹏飞是晕倒的。当时没有看到血迹。不知道范鹏飞颅脑损伤。

  是故意伤害过失致死还是无罪

  检察机关指控,柴会超无视国家法律,体罚殴打未成年学生范鹏飞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范鹏飞父母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柴会超明显动手打人,有具体的故意伤害行为,有许多动作,有两个场所打人的事实,造成被害人倒地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的结果,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柴会超刑事责任。

  “教师法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作为老师,只要动手殴打学生,就属明知故犯,体罚学生的行为没有过失这一说辞。”被害方代理人在庭上提出。

  辩方也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范鹏飞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柴会超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当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要判断被告人主观有无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如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即使有了危害结果,但缺少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缺失,也不成立过失犯罪。”辩方称。

  辩方的观点基于此前对公安机关鉴定报告的质疑。他们认为,被告人不可能预见一个看起来身体健康的人“有器质性疾病在身,而且应激反应如此严重”,对于这种一般人百分之一百认为不可能的事情,被告人没有预见义务。

  辩方认为,范鹏飞倒地的真正原因是意识丧失,称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范鹏飞的左臀部被踢了一脚后,并没有顺着作用力的方向倒地,而是后退两步后,毫无自我保护动作地向后自由落体般倒地。在范鹏飞后退两步至倒地期间已经处于昏迷或无意识状态。

  对此,控方出具一份法医鉴定“补充说明”:……无法确认其在摔倒之前存在意识丧失。从目前掌握的材料看,其被殴打与摔倒呈先后顺序,且摔倒突然,分析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辩方认为该“补充说明”严重违反基本逻辑。“被殴打与摔倒呈先后顺序”不能推导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如“鸡叫”和“天亮”之间也呈先后顺序,但是鸡叫了天亮,鸡不叫天也亮。

  “被告人是老师,打孩子是绝对错误的,但他确实是想要范鹏飞努力学习,也让他当班主任老师感到荣光,他绝对没有要伤害范鹏飞的主观故意。”辩方说。

  柴会超在庭上称,范鹏飞虽然成绩排名中等,但潜力很大,也有管理才能,他之所以让范鹏飞当班长就是因为想激励他认真学习。当天他们争吵的主要内容也是围绕范鹏飞是否违反课堂纪律,在范鹏飞不承认过错且称“那我就不干了”后,他产生了恨铁不成钢的情绪。

  徐某当日出庭作证,在肯定了柴会超打过范鹏飞一巴掌的同时,也证明柴会超“平时是个比较和蔼的老师,当天批评他们是因为他们违反纪律”。这一点也得到了坐在记者边上旁听的一名范鹏飞同学证明。

  辩方的这一系列说法引起了被害人一方的强烈反对。检察机关也在法庭辩论中一再强调,柴会超的殴打与范鹏飞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在民事附带刑事案件中,原告方范鹏飞父母提出了要求柴会超赔偿48万余元的要求,并要求邹平县第一中学对隐瞒真相等问题向其道歉。

  辩方认为,柴会超和范鹏飞是师生关系,根据检察机关查明,柴会超是在发现范鹏飞及另一名学生徐某有违反自习纪律的行为,才将范鹏飞和徐某叫到教室外进行批评教育。其间,柴会超虽然有体罚学生的行为,但是,其行为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不是恶意殴打。因此,被告虽然在批评教育原告亲属范鹏飞的过程中有不当行为,但是仍属于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的过错,即属于职务行为。

  邹平县第一中学的代理人当庭出示证据,表明其已经与原告协商并赔偿和支付远超过原告提出的金钱赔偿数额。辩方因此认为,无论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导致范鹏飞死亡的原因,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协商和解。

  据了解,在开庭之前,学校与范鹏飞家属已经达到赔偿协议,学校赔偿范家91.5万元。此外加上尸体存放等其他费用,学校因“谈话死”事件已支出120万元。

  而范鹏飞父母坚持认为,自己的儿子是柴会超害死的,柴会超仍应进行相关赔偿。

  录音证实校方试图“大事化小”

  尽管范鹏飞父母一方已与邹平县一中达成调解协议,但庭审中,他们还是多次提出了对校方处理事件的不满。

  “本案中,邹平一中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没有尽到法律职责保护好在校学生的生命安全。在悲剧发生后,学校不及时与被害人沟通,不给他们一个明确说法,而是采取遮掩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之后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还将涉案的被告人进行转移,隐藏,教唆其心理素质过硬,对抗侦查。”被害方代理人称。

  被害方代理人还在庭上念了据称是邹平一中副校长冯某与柴会超的一段录音:“你心理素质一定要过硬……这个事啊,会超你掌握分寸,这不是闹着玩的事,你如果和那天跟我说的不符,一切后果你自己承担,你还叫我咋说?明白吗?否则就没法办了。”

  柴会超亲属也向《法制日报》记者证实了这段对话。“事件发生后,学校最初企图掩盖真相以期‘大事化小’,一方面给柴会超施压,阻其不要说出真相,另一方面对外声称范鹏飞在与班主任谈话时死亡”。

  柴会超最终在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了事情经过。其家属告诉记者,该案之所以引起家属强烈的情绪,与校方最初隐瞒行为不无关系。

  庭审在下午4点左右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 说“法”

  学校教育存在管理漏洞

  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在悲伤与愤怒的情绪以外,纷繁的“网事”理应沉淀为对真相和正义的理性评判。

  邹平县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曾表示,对教师柴会超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表示强烈愤怒。这说明我们的学校教育存在管理漏洞,教师队伍也同样需要培养和教育,对此,学校必须深刻作出反思,认真吸取教训。邹平县将把这一事件作为警示教材,在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反思和教育活动,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教育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链接

  20年前,14岁少年卢治军遭甘肃省原兰化一中(现为兰州市第六十一中学)教师体罚后卧病在床。为此,老师被判刑,学校陆续支付了9万余元赔偿款。其后,卢治军病情恶化,出现脑萎缩、肢体瘫痪等15种并发病症,成了“植物人”。卢父自1998年开始奔走于省内三级法院状告学校索赔359万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西固区法院4次作出一审判决,其间6次申请司法鉴定。2011年9月12日,兰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兰化一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卢治军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3.5万余元。

http://news.qq.com/a/20120711/000893.htm
恨铁不成钢不应当成为体罚学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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