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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盛夏季节,儿童溺水事件频发,一个身边事,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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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1: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我不是当事人,有些不清楚的实情,我只能简要介绍,情况是这样的:

2个不到5岁的幼儿,在监护人没注意情况下,溺死在附近的鱼塘中,监护人事后辩称自己一直在看护,但是结果是2个孩子溺亡了,都不知情,明显是在推卸责任。

事后,监护人起诉鱼塘所有者,说没有加装防护措施,要求赔偿100万(一个孩子50万)。



鱼塘附近未设警示牌,但是鱼塘周围有块空地,空地接近塘边处设置了简易防护栏的。



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过分,鱼塘所有者是否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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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09: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鱼塘所有者应当承当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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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1: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2个不到5岁的幼儿,监护人的责任更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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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4: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在于监护人 要说责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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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00: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监护人和鱼塘所有人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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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0: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小生灵的陨去,让人痛心。

个人认为本案不能单凭这些情况就简单的推定是谁的责任,应当仔细考量鱼塘与周围居民的地理布局关系,如果鱼塘处在周围住户较为集中的日常活动区域内,无必要的警告、安全措施或安全装置应判定存在过错;如果该鱼塘地处偏僻,不处于周围居民日常活动区域内,则难以判定其负有法定过错存在。因此,鱼塘的管理手段与其地理位置关系较大,当然,监护人在此种情况下似乎应负担主要的监护不当的责任。推而言之,江湖湖海中溺毙的人其权利承继者是否可以用缺乏护栏等安全保护措施为由,起诉国家的河道管理部门?我想起了一句著名的话“给长城贴上瓷砖,给黄河按上护栏”,民事责任的负担在多数情况下,是出法、入法的解释问题,而解释多数情况下应考虑法律之下的习惯问题。本案对鱼塘管理者或所有者假设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否符合当地群众生活的习惯,应是考量的重点。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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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22: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4楼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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