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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女子状告前男友 讨要15万元“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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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07: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海网6月28日讯(海峡导报(微博)记者 陈捷 实习生 缪立芳 赵倩)分手费,该不该受法律保护?近日,林生(化名)因拒付“分手费”,被前女友告上法庭。

这对昔日的甜蜜恋人,现在却因15万元钱对簿公堂。面对前女友的追讨,林生回应说,恋爱自由,“分手费”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女子状告讨要“分手费” 分手费该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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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6226
不应该674
双方协商


女文员恋上男经理

据了解,30岁的刘艳艳(化名),比林生小6岁,两人是同事。刘艳艳是公司文员,林生是公司经理,刚开始刘艳艳很欣赏林生。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时,林生已经有妻儿了。不过,没过多久,林生就离了婚,一心对刘艳艳好。但是,两人一起生活后,发现性格不合,很快便以分手告终。

林生说,双方之间虽有《欠条》,但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是双方恋爱分手后,他被胁迫所写的“分手费”欠条。

林生还说,两人在恋爱期间,所有开销都是他掏钱的,刘艳艳由于收入微薄,每个月工资只1000多元,他有时从银行领现金给她,有时从银行转账给她,从认识到分手在刘艳艳身上的花费 “至少有20万元”。

一审判决男子还钱

在林生签字的《欠条》中,他还特意注明,付这笔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要吵到双方父母”。林生说,这句话可以说明这15万元就是“分手费”。也就是说,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男女双方恋爱分手的“分手费”。

但是,还款期限过了近五个月后,刘艳艳多次催促林生还钱,都拿不到钱。因此,她一纸诉状将昔日男友告上了法庭。

在法院,刘艳艳拿着林生写的 《欠条》,要求他还钱。而林生则说,这是自己被胁迫写下的“分手费”欠条,不受法律保护。

在法庭上,林生答辩说,恋爱的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这种“分手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因此,分手费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林生向刘艳艳还款。

律师说法

“分手费”有违公序良俗

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张鸿江律师: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分手费”有违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婚姻法》也明确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男女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行为,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如果正是基于此行为而形成的“分手费”欠条,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

但是,具体到本案,被告方不能证明《欠条》中的借款是“分手费”。除非被告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欠款是“分手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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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是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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