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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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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9: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路透北京6月28日电---中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周四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两市均明确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四年缩短为三年,且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者终止上市,此前规定为两年.

刊登在沪深两市交易所的新闻稿并称,考虑到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决定采纳有关意见,改为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於1,000万元人民币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

此外,两个交易所的退市方案并规定,在两市交易所之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於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对於既发行A股也发行B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者股票收盘价同时触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对於两市退市规定的异同,新闻稿指出,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後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风险警示板以及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

在退市後续安排方面,沪市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後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完)


参看相关细节,请点选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http://cn.reuters.com/article/chinaNews/idCNCNE85R09F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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