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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矿工目睹矿难精神分裂 状告煤矿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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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22: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06-22 15:50:33 来源: 北京晚报(北京) 核心提示:北京市房山区某煤矿矿工王武(化名)在井下作业时,因目睹一名工友由于煤矿事故被砸掉一只胳膊,致精神受刺激,患上重症精神分裂症。王武认为自己的病情系工伤,诉至法院要求煤矿方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本报讯  王武(化名)系北京市房山区某煤矿矿工,1978年12月井下作业时,一名矿工由于煤矿事故被砸掉一只胳膊,王武目睹了事故现场,在参与抢救时精神受了刺激,患上重症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5个月,出院后继续在该煤矿工作。之后,王武曾多次出现话多,语乱,行为怪异,晚上不睡觉磨刀等行为。2009年10月,王武在工作时抬文件柜身体受伤,再次住院,经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偏执型精神障碍。王武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房山法院判决不属工伤。


王武认为自己的病情系工伤,故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煤矿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在庭审中,煤矿辩称王武精神分裂不属于工伤事故,不同意赔偿残疾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煤矿认为,2009年10月抬文件柜属于工伤,但煤矿已经为王武上了所有的社会保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应由保险基金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因目睹煤矿事故造成精神分裂不属于工伤,其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残疾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2009年10月被告在工作中身体受伤属于工伤,但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过报销的医疗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11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 责任编辑:NN084
http://news.163.com/12/0622/15/84K73VCE00011229.html
呼吁大家关注、保护矿工这个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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