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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玩仿真枪也易“走火” 上海白领网购仿真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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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6: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玩仿真枪也易“走火” 上海白领网购仿真枪被判刑

  新华网上海5月23日电(记者黄安琪)公司白领出于爱好在网上购买仿真枪用于收藏而触犯刑法。记者23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唐某等4人因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

  据悉,唐某、陶某、张某为上海人,具有大学文化,葛某来自山西太原,都是军迷,酷爱枪械,且年龄相仿,常聚会交流。

  2010年11月,唐某上军事论坛时认识了一名网友,此人是仿真枪卖家。通过先从对方的QQ空间选定型号,再网上付款,唐某先后购买了3支枪用于收藏,其中包括M1911和格洛克仿真手枪,还有一把M4仿真步枪。陶某、张某和葛某得知后在网上选定型号,委托唐某统一订购、收货,先后购买7支仿真手枪和步枪。

  2011年12月5日,浦东警方将非法持有枪支的唐某等4人抓获,并缴获各类枪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枪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所谓BB弹,是玩具枪常用的子弹,一般用塑料制成,虽非致命枪弹,但发射距离过近也可能使人致残。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完全符合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设计原理,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枪虽与真枪存在区别,但仍具备上述特征,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唐某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告诫枪械发烧友,玩仿真枪也易“走火”,切莫触犯刑法而不自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5/23/c_112021139.htm

我有一点点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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