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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人死了,你的QQ号就成了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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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22: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难继承因为法律对虚拟财产不认定
5.13亿中国网民去世后账号归属成疑, 25%的英国成年人网上财产价值超过200英镑
个人网站、论坛发帖、电子邮件、博客、社交网络、微博、网络相册、网络视频……通过数字化记录生活如今非常普遍,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数字信息将不会随着生命的终结而消失。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1月底中国网民总数达5.13亿,微博用户在这一年猛增到24988万人;77.2%的网民(3.5亿人)使用IM(即时通讯),老牌运行商腾讯占据76.2%的市场份额;2010年互联网和移动网游戏市场规模合计达到349亿元……这些数字背后是另一个鲜活、丰富的世界,也同样意味着价值和财富。

国外对虚拟财产的研究则给出了更具参考的参照系。据云计算公司Rackspace对2000名英国成年人所做调查显示,53%在网上有财产,包括付费购买的音乐、电子书、应用程序、电影和电子杂志;大约25%的网上财产价值超过200英镑(约合314.7美元)。近1/3调查对象认为,200英镑这一数额足够大,应由亲人继承,11%说已经把密码写入遗嘱。 [详细]

首例QQ号码盗窃案以“侵犯信息自由罪”论处,规避了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与数字信息如此广泛的“群众基础”以及市场价值形成对比的是,账号信息在使用者去世后的归属并无定论。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窃取QQ号码的曾某等人提起公诉。作为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盗窃案,由于没有证据表明QQ号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南山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作出判决。这在某种程度上巧妙回避了长期以来争议激烈的“虚拟财产”的定性和量刑问题。而在其他同类案件中,公安局一般认为网络游戏里的“枪”、“剑”不能作价,因此不能认定网络犯罪,不能立案。

QQ号属于信息产品,价值难以计算或者缺乏评估方法并不能成为虚拟财产无法认定的理由
客观而言,中国内地目前对于网络空间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尚未建立。导致无论针对账号、虚拟币、游戏币的盗窃行为的认定还是针对账号密码的继承请求,在确认标的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时,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例如,在历次针对QQ号码产生的法律纠纷中,腾讯习惯性将QQ号码作为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认为丢失仅仅妨碍沟通并没有实质性损失。但事实上,QQ号码是信息产品而非代码服务,自从被申请而归属特定的个人之后就与服务商无关了,享有号码的权利与是否利用号码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是两个问题,以价值难以计算或者缺乏评估方法来否定物的价值,进而否认其可成为财务是没有道理的。以此类推,所有者不清、存在形式并未在法律中有明确列举等理由也不影响其作为虚拟财产的认定。 [详细]
公司用格式合同绑架用户免责获益
格式合同往往注明公司对账号等数据的所有权,但这类排除使用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在几乎所有网民与游戏、账号等网络提供商发生的纠纷中,公司方面突出的抗辩理由会是最初的服务协议中拥有对账号的所有权,而玩家、用户仅有使用权。游戏公司一般在协议中强调拥有向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并存储该公司系统中的任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账号、游戏币、积分、级别等数据)的所有权。但腾讯有它自己的逻辑。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是拥有号码使用权。注册新浪微博时,前置的《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规定,“用户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

但类似格式条款在网民当初选择体验这项服务时,几乎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同意”,几乎不会有人完整阅读条款内容。媒体最近所做的调查显示,平均每300人里才有1个人会读完注册账号的相关条款,97.5%的人选择“从不”或“很少”去注意注册账号时的双方协议。事实上,虽然网络公司以电子合同形式约定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游戏公司,但该类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在订立之前未与游戏者进行协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详细]
  
中国拥有全球最多的网民,但互联网资产保护缺位 价值评估标准难定。《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易科技)

   
公司以格式合同确立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出于利益考量,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起诉和求偿
目前看来,让虚拟财产长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已经给网络运营商带来了切实的利益。因为一旦虚拟财产具有了法定价值,服务提供商就将面临可能的财产损失并对其负责。可以想象,如果虚拟财产有价且属于玩家,服务器关闭后,公司将面临大量的起诉和求偿。此外,随着虚拟财产逐步得到法律的确认,由网路运营商说了算的局面将难以为继,封锁账号、限制性授权、剥夺玩家游戏时间等行为将可能触犯法律条例。[详细]

国外互联网公司已先于法律做出探索,Twitter会关闭账户、Google和微软则授予用户的继承者完全的访问权
尽管针对数字遗产的处理在全球范围内都还是棘手难题,但也有不少互联网公司尝试给出尽可能的处理政策,而非以法律不完善为由拒绝任何改变。比如雅虎、Ebay、Blizzard和LinkedIn等等。一旦有足够证据证实用户的死亡,它们将关闭和删除用户的帐户。PayPay会关闭用户的帐户,如果帐户中还有余额,它会将钱返还到帐户持有人名下。这意味着用户的遗嘱执行人无法进入这些帐户。Twitter的情况更加复杂,它会导出一份用户所有的公开推文,然后关闭帐户。Facebook则会为用户建立一个“悼念馆”,任何人将无法登陆这个帐户,但其他人可以访问和评论用户的页面。和上述网站不同,Google和微软会授予用户的继承者对Gmail、Hotmail和Google+完全的访问权。不过遗嘱执行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审核过程也会持续一段时间。
虚拟财产有价值可交易理当受保护
虚拟财产具备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五位QQ号码网上可卖出上千元
通常认为某件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来体现。但是经济价值不等于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例如某些禁止的珍贵文物等,不能因为它们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没有价格,就否定其经济价值。此外,虚拟财产所拥有的经济价值不同于水和空气,是人力可以控制支配的,且数量有限,因此具有交换价值。

腾讯公司推出的QQ号码可以免费申请,但早期的位数少的号码十分稀缺,一个5位数的号码在网上可以拍卖到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某些特殊的QQ号,市场交易价格更高。例如,2005年初,腾讯公司为南亚地震灾区募捐,拍卖了一个号码为“88888”的QQ号,得款26万元。这些都说明了QQ号的现实经济价值,这与游戏点卡、装备在虚拟财产的属性上并无区别。[详细]
  
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无权对其肆意修改或删除。

   
虚拟财产通过劳动及交易增值,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存在
从价值创造角度来看,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通过个人劳动及伴随性财产投入实现的。这类劳动可理解为游戏通关消耗的时间、精力甚至上网费用,QQ号码也依据在线时长给用户做出评级。从目前网络游戏的现状来看,销售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收益所占整体收益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多,游戏中使用的虚拟“宝物”、“武器”、“工具”、“经验值”也可以直接购买。

而且虚拟财产和真实财产在网络上存在一整套固有的、自发的换算与交易机制。有专业网站推出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的固定转换服务,用户不但可以花钱买虚拟货币,在游戏中赚的资产还能变现。以上海“游戏之家”网站为例,该网站接入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互相转换,点数与实际人民币之间换算关系为1点对应1 分人民币。[详细]

用户对虚拟财产排他性控制、使用、收益、处分现状均表明应对虚拟财产主张所有权
从用户事实上对虚拟财产所行使的权利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这种权利早已超出使用权的范畴。游戏者可通过自行设立的账户和密码,对虚拟财产实施排他性的占领和控制,并可依照该虚拟财产的性能和用途,不受他人干涉地利用,或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从中取得租金收益。如果游戏者不想再要某件虚拟财产,还可以把它赠送或转卖给其他游戏者或干脆将其抛弃。除虚拟财产权利人之外,其他游戏者乃至游戏公司都不能对他人的虚拟财产行使控制、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利益属于财富创造者”的原则,游戏者理应对其创造出来的虚拟财富享有所有权。[详细]
结语真实生活的痕迹快速从白纸黑字“进化”为虚拟网络的编码,互联网将不可避免的与每个人的利益发生关系。此时关于规则的及时定义不仅关乎安全、便利,更重要是公平。只有规则保证,公司的“不作恶”才不是传说,玩家在争议中才不会常常“被游戏”。

http://news.163.com/special/revi ... html?from=newstalk1

自己有好多论坛帐号、邮箱、QQ啊,随着其价值升高,能否交易继承这个问题有点纠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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