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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省出租屋管理草案改动争议大 罚款条例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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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3: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租屋管理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二次修订,新提“治安信息报告制度”要求——

■新快报记者 李文

昨日,《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第一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新提出“治安信息报告制度”,即房东、房产中介均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或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治安信息,否则将有相应罚款。根据惯例,该法规将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至三次审议,吸收人大常委会等各方建议后,再颁布实施。

出租屋刑案高发占总数一成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就修订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据介绍,当前,广东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万间(套),居住人员有2152.7万人。“出租房屋也是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违法犯罪人员经常以出租房屋为落脚点,出租房屋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和藏污纳垢的场所”,郑东说。数据显示,2011年,广东省出租屋发生各类刑事治安案件14.2万宗,占同期总案件数10%。

据了解,《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于1994年9月出台,2000年7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首提“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本次审议的草案中,取消了现行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即出租人向流动人员出租房屋,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取而代之的是新提出的“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对出租人和转租房屋的承租人(即“房东”或“二手房东”)来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须报告给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也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立法方认为,这有利于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机构及时了解租住人员的变动情况,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漏管失控的问题。

出租屋出事未报将“连坐”

租赁信息须由出租人、转租人、房产中介主动申报,如果不报会怎样?草案列出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对未报告治安信息而出租房屋的“房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解除租赁合同后未报告的,也处以上额度的罚款。

该草案还提出,房东有义务查看租客的身份证件。如果被查出租客无身份证件,房东也将“连坐”;房东未报告治安信息而致出租屋出事(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房东还将面临一定的处罚;另外,未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

草案新增条款

1、出租屋集中区装治安摄像头

草案明确提出,出租房屋集中地区的重要路段、交通路口等重要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2、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纳入管理

草案首次将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纳入了出租屋治安管理。据统计,目前广东省有农村宅基地出租房屋712.6万间(套),占全部出租房屋的65.3%。

3、短租房将严管

草案提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即“短租房”)要求有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即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租赁人员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未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或者未即时录入租住人员基本信息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改动条款

要点

管理重点转移到掌握租住信息上

旧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即出租人应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新版

实行“治安信息报告制度”,即对出租房屋不再设置前置条件,而将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掌握出租人、承租人的租住信息上。房东和房产中介若不报告治安信息,将有相应罚款。

要点

部分违规罚款变动

旧版 新版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新版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旧版

未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出事”,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或者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处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新版

未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出事”,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只有公安机关才可入户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删除“有关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可入户检查

■新快报记者 李文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随即提出了审议意见,建议在目前出租屋管理服务部门众多的背景下,明确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可入户进行治安检查,以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

草案第十八条提到,“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到出租的房屋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记录。”

针对该条款,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提出,为保护承租用户的居住权,防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随意进入出租房屋开展治安检查,建议将第十八条的“有关管理部门”删除,明确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入户进行治安调查和检查。

欧广源:罚款的条款太多 管理不能光靠罚

昨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变动不小的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争议1

房东是否该“连坐”?

草案多次提出“房东”在治安管理方面的连带责任。

“如果出租人要有连带责任,那为什么镇、街等收了管理费的管理机构不负连带责任呢?”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褚国祥认为,让出租人检查承租人的证件,不仅难操作,还涉及连带责任认定的合法性问题。如果要提前限定,也应对所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条件进行限定,而不是让出租人对承租者的身份负责。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也认为这是一种不平等。他说,现在各街道对出租屋要收15%的税,既然政府已经收了钱,也要维护出租人应有的权利,而不是一味从“限”的思路出发进行治安管理。

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赵政认为,报告信息、登记在现有形势下是应该的,不然,大量的外来人口就没法管理。而报告了信息,也不会有“比户籍居民矮一等的问题,因为户籍居民本身就有信息登记”,具体管理措施上,可以再考虑。

争议2

草案中罚款条款太多?

“从二十到二十三条,都是罚款,好像管理就是罚款,就是收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认为,本次提交的草案中,罚款的条款太多,有些额度设定也偏重,缺少服务理念,“我们管理不能光靠罚款,人大为部门提供罚款依据,很不好”。

他说,从现实来说,社会治安问题还是很严重,出租屋发生问题比较多,但也不能把出租屋看成另类,要多听听被管理一方的意见,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管理办法要尽可能贴近实际,贴近老百姓的诉求。

辛瀑也认为,“这些条款跟现行做法有倒退,公安部门直接的处罚应越少越好。像查酒驾,也是要走完整的司法程序的”。

(新快报)

http://gd.qq.com/a/20120330/000003_1.htm

什么都是罚款,说穿了还是为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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