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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河南规定诬陷好人构成犯罪要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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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广网郑州2月22日消息(河南台记者曹博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助人行为是否应该享受免责保护?如何让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河南计划出台相关规定,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规定还在拟定期间并没有出台,规定全名为《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试行)意见》,其目的就是让好人不再沉默。“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认定为救助行为,但由于救助人救助不当造成被救助人、第三人损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救助人的民事责任。对于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已经认定公民救助行为,但被救助人、第三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企图诬陷救助人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这个意见的制定,除了良心和道德支持外,更是给了好人好事以法律支撑。

这个意见的制定出台,可以说是以法规的名义来保护“好人好事”,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传播社会正义、传播社会道德文明。我们看到近年来群众因救人、助人引发法律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英雄遭遇流血又流泪的尴尬。意见也明确提出说,公民救助行为经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等加以确认的,法院直接予以认定。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制定这个意见,打消见义勇为者的顾虑。这种做法具有针对性和现实价值。对于弘扬传统美德,并且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公民救助行为,能很大程度上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http://news.qq.com/a/20120222/001486.htm
即使有了法律的保护又有多少人会去见义勇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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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08: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领全国的进步。
希望能够灭绝那个南京老太太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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