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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事】] 哈尔滨禁烟剑指经营场所 监管不力最高罚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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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22: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02月21日17:44 来源:新华报业网

  访谈嘉宾: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局局长王忠民

  2012年2月21日,中国首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的地方性控烟法规实施进入百天倒计时——这部由哈尔滨市制定的《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将于5月31日正式实施。近期,哈尔滨市政府还将出台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方案。

  条例保护非吸烟人健康 其\"健康权利\"被首次提出

  条例定位在防止二手烟草烟雾,保护非吸烟人的健康。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局局长王忠民在接受访问时介绍,现在没有一部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烟草,也禁止吸烟。所以,哈尔滨并没有把矛头指向吸烟人,\"你吸烟可以,但请到能看到天的地方吸\",王忠民举例,\"别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上,以及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吸烟\"。所谓\"可能\",就是条例中所明确规定的,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和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外场所,以及室外体育场等会影响其他人健康的地方。

  王忠民说,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非吸烟人的健康权利:

  首先,非吸烟人有权制止吸烟人吸烟;

  第二,非吸烟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劝阻或劝离吸烟人的责任;

  第三,非吸烟人有权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和投诉。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劝阻责任

  立法明确吸烟是一种在公共场所被禁止的行为,通过吸烟人自律、非吸烟人劝阻、禁烟场所经营者劝阻或劝离、社会义务监督员和志愿者的劝阻、行政机关的处罚几种方式来消除公共场所二手烟。其中,处罚的重点指向了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王忠民说,条例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这是和以前其他法律很大的区别。王忠民认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证公共场所没有二手烟的传播,保证非吸烟人可以有一个健康的环境,保证环境没有二手烟的残余。具体的责任可以总结为\"三有\"、\"三无\"。所谓\"三有\"就是有禁烟标志、有举报投诉电话、有人管理。所谓\"三无\"就是无吸烟气体、无人吸烟、无烟头。

  如果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履行义务,按照条例规定,将被处以2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从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吸烟人,则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王忠民同时表示,罚单并不应该是衡量禁烟、控烟活动成败的主要标准,而是应该同时发展起一支有效的控烟队伍,事实上,哈尔滨现在已经有很多老年人报名参加志愿控烟行动,这将对减少摩擦、增加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http://gongyi.sohu.com/20120221/n335416992.shtml

少年儿童需要这样的禁烟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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