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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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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17: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乙恋爱,父母反对,于是2人相约跳楼自杀,4楼顶端2人紧紧相拥,纵身一跃.恰巧张三骑车经过,2人砸在张三身上,张三与甲当时毙命,然乙竟毫发未损.
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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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19: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刑法地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笔者这里说的仅是间接故意)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里仅说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的甲乙两人在行为(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张三死亡),应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行为人的任何行为(包括自杀),就可以忽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当然在量刑时是可以酌情减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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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3-20 20: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回答甚合我意.
另有2问,请支招
     1甲乙相约自杀,未死的乙对于甲的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2已死的甲对于张三的死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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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3-21 22: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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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任鸟飞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4-13 13: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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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5 22: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只能算误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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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6 17: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二楼我持保留意见
要看甲乙所跳之楼的地理位置,如果是临街的,人流量很大的,应该是对危害结果持放任心理。间接故意,当然如果是很偏僻很偏僻的地方,意外事件,地方普通的话,定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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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ensu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4-17 00: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最有意思的是五楼的“吃害虫”        我觉得甲乙对路人张三都应承担过失杀人的责任      告戒那些自杀的人注意点 当然无论什么情况下我们都不支持自杀  不就是家人不同意吗?   有自杀的勇气为什么就没有生的勇气呢?        你看  自杀不成杀他了。      加强自身抵御外界刺激的能力    同时也加强社会防御机制。    最应该值得思考的还有家长   可悲!     有话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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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19: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可能是意外事件。六楼的意见应予考虑,应结合具体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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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6 19: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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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0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5-12 12: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乙对甲的死亡不负责任,因为二人相约自杀时,乙也履行了自己的承诺,乙的没有死亡并非乙有意为之,只是意外,所以乙对于甲的死亡没有责任。
另外,由于二人的跳楼造成了第三人丙的死亡,对于甲自然无须考虑其责任问题,因为逝者已去,但是对于乙,由于其仍有负责任的可能,所以可以考究下其是否负有责任。根据案例知道,“4楼顶端2人紧紧相拥,纵身一跃.恰巧张三骑车经过,2人砸在张三身上”,二人跳楼的地点肯定是人流来往较为集中的地方,在这样的场合就应当预见到他们的跳楼行为有可能会危及到第三人的安全,但是他们依然还是跳了,没有任何顾及的跳了,造成了丙的死亡结果正好说明了他们应当预见但却没有预见,所以我认为可以考虑他们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上观点还望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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