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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绿评】岂能拦着“我为祖国测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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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2: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胡玮 http://www.infzm.com/content/66836


民间自测和信息分享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本就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并非所有的公民行为都需要行政机关“管起来”。

尽管北京的灰霾已经暂时散去,但民众由是激发的“我为祖国测空气”的自测呼声和行动,仍在持续高涨。

而一份三年前由环保部起草,但至今尚未颁行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却让这类自测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悬疑。2011年12月19日,21家国内环保NGO公开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和环保部,吁请明确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修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等规定。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囿于当时的客观条件,环境监测完全是国家行为,不可能有国家以外的社会和商业力量来参与环境监测,监测数据也被认为是“国家所有”,自然“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而近十年来,行政监测已很难覆盖全局,公众参与环保日益成为社会热点,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化媒体的出现,也使得环境信息监测和分享得以进入普通人的生活,于是环境监测立法老革命遇上了新问题:对于这种公民环境自测与信息分享,该如何管理?

笔者认为,这其实是一个伪问题,民间社会的环境自测和信息分享本来就不属于环境监测立法的管辖范围,并非所有的公民行为都需要行政机关“管起来”。

民间环境自测并非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一个基本的法理常识是:在法治社会里,政府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基本准则应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公民的行为则刚好反过来,应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在我国,不仅法律从未禁止公民从事自发的环境监测和信息分享(实质是一种科研活动),恰恰相反,宪法还明文规定了公民享有科研自由的基本权利(而信息分享则是科研自由的必然延伸,也是言论自由的内容),这本应是不容挑战的法治底线。

从行政管理权限范围来说,该条例可以规范环境行政监测,是因为这是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职能行使的范畴;可以规范商业监测,因为其监测结果有时会弥补行政监测的不足而作为环境行政监管的依据。而如果要“管理”一项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则非有强大的理由而不可以为!

操心者也许会担心,民间监测不能保证准确性而会干扰监测秩序云云。这样的担心其实多虑,任何有成熟环境监测系统的国家,国家行政力量支持的监测系统都必然占据主导地位,但这种地位不应靠用公权力排斥社会监测而形成,而应凭其财政、技术支持和公信力的优势而自然具有。

退而言之,即使民间自测结果不准确,国家行政监测亦有足够的力量和准确的结果来“辟谣”,而公民自测还可以起到对行政、商业监测的监督作用,推动其进一步规范化和透明化,这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下尤其有积极意义。

所幸的是,《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2009年经报道报送国务院审查后至今尚无下文。我们有理由相信立法部门的谨慎态度,也更期待一部良法的诞生,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而倘若真有人要滥用宪法赋予的科研自由权利来危害他人、社会(环境监测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从经济上说也很少有人会以此高成本为代价来蓄意违法),早有相关法律法规待命,何足惧之?

(作者系律师)



个人点评:这位律师说的有点道理。生存权、知情权都是公民基本权利啊。至于权利是否滥用,则应该有执法、司法者来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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