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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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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01: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扬善惩恶,万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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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01: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的兄弟约出来pk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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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01: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得一头雾水,似乎他是专家找书版不受欢迎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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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01: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不妙啊,刚搜了下发现一堆人的密码被公开了

各位先改密码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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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02: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coolman于2011-12-25 01:47发表的 :
搞了园地以后出名啦,哈哈

怎么把我软件区的几乎所有帖子都删了。

每帖一个

对您的影响:威望:-0,财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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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02: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coolman于2011-12-25 02:06发表的 :

不多,才100贴左右吧,作为公布我资料的回敬,想想这么多年来,黑的站不少,但是删数据算头一次吧,这都要感谢你们这2b论坛啊

那也是和coolman有仇,和我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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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02: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coolman于2011-12-25 02:06发表的 :

不多,才100贴左右吧,作为公布我资料的回敬,想想这么多年来,黑的站不少,但是删数据算头一次吧,这都要感谢你们这2b论坛啊
能不能别吹牛啊,你敢说现在网络数据泄露是你干的?abigapple8是你的id把,你看看自己在这里是靠转贴赚钱的,还黑了不少地方,你不知道论坛是有备份的么,你删除再把备份恢复一下不就可以了.
那的那些资料都是真的,你可能不知道园地掌握了你家里的具体地址,你想让你家里的人一起受罪么,还有现在国家正在查泄露信息资料的人,你能逃的了么,27岁的人以后要做流浪生活么?自己想想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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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02: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以为你干了违法的事情,你们单位还要你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 一 一 年 八 月 一日 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条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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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0: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coolman于2011-12-25 02:43发表的 :
别为我担心,为你们自己想想吧,你们认证区我都截图了,不行我都挂网上去。
公布出来看死的是谁,你们凭什么盗用那么多大学的VPN,我搞你们是为啥,不就是想下个书,换个漏洞吗,本来想好了,用一个账号换个洞,就算了,对你们论坛也没影响,苦闷倒好,我一登陆,他立马清空别人的威望,比我还狠,我盗了这么多号,一毛钱都没有用他们的,你们自己小题大作,公布我资料。那我就索性豁出去了。看看谁倒霉。看你们论坛以后怎么混,去哪说我都不怕,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你想想看吧,你们自己这个论坛有多正当,如果你觉得是,那就报警吧。


大鲨鱼号被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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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0: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呦,竟然是老乡,过年回家我劝他消停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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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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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0: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被盗了好多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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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0: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coolman于2011-12-25 02:43发表的 :
别为我担心,为你们自己想想吧,你们认证区我都截图了,不行我都挂网上去。
公布出来看死的是谁,你们凭什么盗用那么多大学的VPN,我搞你们是为啥,不就是想下个书,换个漏洞吗,本来想好了,用一个账号换个洞,就算了,对你们论坛也没影响,苦闷倒好,我一登陆,他立马清空别人的威望,比我还狠,我盗了这么多号,一毛钱都没有用他们的,你们自己小题大作,公布我资料。那我就索性豁出去了。看看谁倒霉。看你们论坛以后怎么混,去哪说我都不怕,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你想想看吧,你们自己这个论坛有多正当,如果你觉得是,那就报警吧。



这话的语气根本不是老酷的,

老酷讲话,简短,很少废话的,言简意赅。这家伙。真够狠的。太狂了 猖狂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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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0: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终究还是会现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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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1: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虚拟论坛的小便宜、意气纷争而影响自己的现实生活、甚至是工作、前途,

这样的黑客值得吗? 奉劝一句,退一步海阔天空,没必要非要弄得你死我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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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1: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冷静一下吧,这样做对谁都没有好处,以后的时间还很长,没必要这么绝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未来,冷静思考一下吧
不要因为某种小技巧而损坏了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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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1: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之前这个abigapple8对计算机几乎一窍不通,大图都不会下
怎么这次能如此熟练,估计是有人帮忙?时间和csdn出事也很接近,实在不能不联想他是不是加入了什么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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