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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茶论道】] 一句“醉驾入刑应当慎重稳妥 ”,大家又可以喝点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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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0: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正大家又开始喝一点酒了,有兴致了,控制着量,小心地开始喝了。今晚朋友们在一起就喝了一些,一年半截滴酒不沾,今晚也沾一些了。

也不知道,大家的放开,是不是跟一句“醉驾入刑应当慎重稳妥 ”有关。但大家都知道有这么一句高人说的话。

中国的法律只要有一条缝,就可以撕开一扇大门。只要事情不太恶劣,只要不把事情搞大,有这条缝可以利用,摆平它,也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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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0: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不要紧,千万别开车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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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21: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killl于2011-05-14 20:46发表的 :
喝酒不要紧,千万别开车了,害人害己

酒要控制量,而车看情况有时还是要小心地开的

一句“醉驾入刑应当慎重稳妥 ”,坦率地讲,这句话如果不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大家基本上可以使这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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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2: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院副院长说的话,是口头的,算不上啥,到时还得看各地如何处理,认罚认打,还得各地自己玩

不入刑,zf罚款重罚,也是增加财源的一种方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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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09: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应了法律不外是人情的话、醉驾入刑,酒厂的销量大减,酒业生产销售链的利益减少,呵呵呵,酒业机会减少,再往后税收减少,奖金减少,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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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09: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很多事就让那些所谓的砖家、叫兽、精蝇戗害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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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10: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最大的问题就是模糊,本来“醉驾入刑”就应该明确规定,细化量化到每一个具体细节,什么情况下一定入刑,什么情况下一定不入刑,而不是设置一个可入可不入的中间地带。
现在领导说‘醉驾入刑应当慎重稳妥’,就变成了醉驾入刑要看情况可入可不入,到底入不入刑变成了执法者的解释权,这无疑是为特权阶级大开方便之门,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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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10: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理解啊,监狱太挤了犯人也有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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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23: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88234239于2011-05-15 10:02发表的 :
中国的法律最大的问题就是模糊,本来“醉驾入刑”就应该明确规定,细化量化到每一个具体细节,什么情况下一定入刑,什么情况下一定不入刑,而不是设置一个可入可不入的中间地带。
现在领导说‘醉驾入刑应当慎重稳妥’,就变成了醉驾入刑要看情况可入可不入,到底入不入刑变成了执法者的解释权,这无疑是为特权阶级大开方便之门,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渠道。




在计算机如此发达的社会
我认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应该取消法官
用软件来代替
顶多设几个会审团来投票确定证据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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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00: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origin于2011-05-15 23:00发表的 :




在计算机如此发达的社会
.......


法律模糊是为司法腐败开方便之门2011-05-13 09:58:00 来源:东方网



[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早在醉驾入刑初期论证时,有一些声音抱怨处罚结果略显严厉。现如今一切板上钉钉后,张军又以百姓福音的姿态与法律讨价还价,出尔反尔的做法让公众唏嘘。孩子长大你来奶了,开车撞墙你知道拐了,是不是每条法律颁布后你才知道修改呢?

  对国家的法律发表意见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张军当然也有权利。但张军作为最高法院的副院长,不可能不知道醉驾入刑是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后为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宁的不得已之举。当初立法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张军为什么不表达自己意见呢?等到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并对此慎之又慎完成了立法,又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故意歪曲法律条文,那些对中国法治抱有希望的人谁能够接受?



  张军或许只是一个普通的法律爱好者,他的意见不能凌驾于普遍民众的意见之上,更不能凌驾于法律本义之上。别说醉驾入刑是立法机关响应人民呼声和社会需要的结果,哪怕就算是一条被人民所反对的条文,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予以废除修改的情况下,也是要严肃执行的。

  最高法院不是不可以解释法律,而是不可以对已经非常清楚明了的法律条文再去公然进行与社会常识、包括其他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如国家公安机关)在内的人民大众普遍认知不相符合的歪曲解释。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表述应该是非常清楚明白的,如果一定要对此酌情处理的话,恐怕只能围绕“驾驶人是否达到醉酒标准?驾驶车辆的是否属于机动车辆?行车路段是否属于道路范畴?”这三点大玩文字游戏,有意思吗?

  明知醉驾是要出人命的,还要抱侥幸心里去开车,此种行为同一个人身处公共场合在人群中挥刀没什么两样,只有心存私念者才说这不是犯罪。出来解释的所谓“法律专家”不是在珍惜生命,而是在为司法腐败开方便之门

  中国的法律正因为太多的“或者”、“并非”、“可以”、“情节严重或不严重”、“认罪态度较好”……造成了法律很大的人为因素和刻操作的空间,从而滋生司法的腐败!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更重要是在于“惩戒”!只有严肃法律,才能“惩前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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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10: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法条进行技术性操作的把戏早就看腻了。削尖了脑袋继续往上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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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10: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质上就是谁来定规矩,权利永远在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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