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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法律与正常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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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4: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何以需要法律?沈家本言简意赅地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也就是说,法律是正常的社会关系的表征。
  法律的现实性,在于社会关系的双重性。众所周知,社会关系总是存在着正反两个方面。正的方面,就是人们在正常的社会关系内活动。反的方面,就是人们在非正常的社会关系内活动。很显然,前者是社会秩序的存在,后者是社会无序的状况。而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一定是依照秩序进行的,正如物质必须按照客观规律运动一样。尽管社会秩序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可能永恒不变的。但是,任何运动都是建立在相对不变之上的。在静态的社会中,这两种关系肯定是保持相对静止状态的。
  于是,对社会正常关系的维护,对社会非正常关系的遏制,也就成为任何国家都必须完成的任务。否则,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们,就没有幸福可言。因为,社会的无序状况假如没有被得到强有力地压缩,在人性恶的指使之下,就会自然膨胀,不断侵蚀正常的社会关系,最终导致社会的解体。比如文革刚结束的时候,刑事犯罪极为猖獗,人们生活缺少安全感。这种状况假如不及时加以控制,就会极大地影响正常社会关系的构建。就这样,政府开始了第一次“严打”。无论对这场“严打”有怎样不同的看法,但是,就当时的情形来说,是及时地,也是必需的。
  国家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不能没有强制力,仅仅依赖说教是绝对不行的。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就是社会运动的必然规律。中国古代有名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并非是韩非们的首创,他们的祖先早已经在用法律的手段管理社会了。即便是不看好法律、主张为政以德的儒家,也是不否认法律的社会作用的。《论语》中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可见,连孔圣人都不否认法的意义的。事实上,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不仅是儒家思想的发展史,同时也是法家意识的演变史。内圣外王、内儒外法,是中国帝王统治的权术。
  法律是对正常社会关系的维护,或者说,是对社会本质的摹写。法律维护的本身,实际上就是在证明,非正常社会关系发生的必然性。诚然,法律的制定是慑于错误。不然,要法律又有什么用呢?法律是通过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惩处,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正如凯尔森所说:“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这样判断,法律制定的本身,就是准备被违反的。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违反,而在于要努力使这样的违反少一些、轻一些。不然,何以任何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在规定调整性规范之后,一定要有相应的制裁性规范。
  毫无疑问,违法就一定是非正常的社会关系对正常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损害了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对于这点,在理论上没有论证的必要,因为道理再浅显不过了。严重的问题是,人们往往直观地看到,违法对自然人具体利益的损害,比如故意杀人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很容易激起民愤。盗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不安稳因素,所以,抓住的小偷常常要被人痛打一顿。然而,人们却对违法给公共的抽象利益造成的损害,往往是视而不见的,冷漠无情,甚至还会对违法者表示出不应有的同情怜悯之心。比如,贿赂犯罪就是最典型的一例。贿赂行为,作为一个非正常的社会关系的形成的载体,对正常的社会关系,即清明的政治,造成巨大的损害。然而,因为行受贿双方是利益互补者,破坏的是政府的廉政建设,与自然人的切身利益联系十分间接。于是,许多人,甚至包括了一部分政府官员,对这样的犯罪采取了极为错误的宽容态度。说情风盛行,处罚的轻刑化问题相当严重。于是,司法机关不得不采取交办、督办的方法,监督案件的查处,还对判决进行两级检察机关同步审查,以及一定数额适用缓刑必须征得上级法院的同意。
  所有这些现象,都说明人们的法治意识还没有达到与法治国家建设相适应的程度。因为,检验一个国度的法治意识强弱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人们对法律所保护的抽象利益是否有自觉的认识。凡是能够高度自觉认识到社会利益的存在和重要性,法治意识就是高的。凡是对社会利益没有认识,或者认识肤浅,法治意识就缺少、匮乏。而对自身利益的认识,并非是衡量法治意识状态的尺度。原因很简单,不需要什么水平,只要他有意识,就知道自己的利益有否被侵害。法治人当然也要关注具体利益,但是,他同样也高度关注抽象利益。只关注具体利益,而不关心抽象利益,这样的人,与法治的要求,还相差甚远!
  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法律实施的状况,其实就是社会关系存在的状况。因此,法治健全的国家,不仅仅只是法律体系的完备,更在于法律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尤其是保护抽象利益的法律,能够得到最为彻底地实施。法律既然是维护正常社会关系的手段,那么,当非正常的社会关系出现的时候,法律就必须“闻风而动”,敏感地作出反应。不仅杀人现场要迅速出警???龅秸獾悴⒉荒眩?挂?鞫?衣度ㄇ?灰椎某蠖裥芯丁??龅秸獾闳疵棵坑龅讲恍〉淖枇Α7?稍诰咛謇?嫔鲜浅宸嫦菡蟮摹坝率俊保??诔橄罄?嫔先词潜H?陨淼摹疤颖?保?敲矗?ㄖ紊缁岬墓菇ǎ?涫稻褪侵缴咸副?恕N颐且??ψ龅降模?褪敲裰谕?耐?拢?舷缕胄男?Γ?匀魏挝シㄐ芯蹲骷峋龅囟氛??绕涫嵌酝媾??傻姆缸铮??且?铣筒淮?Nㄓ腥绱耍?拍苷嬲?龅椒?擅媲叭巳似降龋?ㄖ喂?医ㄉ璨庞邢M?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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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4: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地球离太阳的距离再小5%,那么人类就不存在。合适的距离是引力定律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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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7: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energy118于2011-05-05 14:16发表的 :
如果地球离太阳的距离再小5%,那么人类就不存在。合适的距离是引力定律决定的。

问题是为什么距离恰到好处,牛顿晚年也认为那是上帝的杰作,这种偶然性是否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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