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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闻轶事】] 大学生网上相约自杀身亡者父母状告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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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07: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it.people.com.cn/GB/13028292.html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珍爱生命,与网无关。




2010年10月23日04:31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10月22日电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1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导致民事赔偿纠纷的新类型民事案件。

  原告为自杀大学生范某的父母,他们起诉称,今年6月,被告张某利用腾讯QQ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自杀邀请,并留下手机号码。两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网络公告后便接受了自杀邀请,并于6月24日到达丽水与被告张某一同在酒店内自杀。

  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被告张某放弃了自杀行为。但范某仍然坚持自杀,最终身亡。

  两原告认为,被告张某通过网络邀约死者小范进行自杀,最终导致两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故两被告应对两原告之子小范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张某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连带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的50%责任,共计人民币279028元。

  第一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律师辩称,小范自杀的念头在张某发出自杀邀请前已产生,其自杀念头和欲望十分强烈,而且是小范主动打电话联系张某。张某在放弃自杀行为后已经当场阻止小范继续自杀,小范的死亡结果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小范是成年人,上海某大学在读大学生,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被告腾讯公司辩称,腾讯公司为5亿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对于海量的点对点即时互联网通讯信息,公司没有能力对所有有害信息及时进行监控和屏蔽。同时,腾讯公司本身对死者小范的死亡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从法律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院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并另行择日作出宣判。

  

(责任编辑: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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