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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村小组长乱石打死偷柴贼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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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09: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163.com/10/1021/19/6JHU5JBJ00014AEE.html


2010-10-21 19:46:00 来源: 云网(昆明) 跟贴 8 条 手机看新闻

云南网讯 当有人多次偷坎本村山林木柴,侵害本村集体财产利益时,身为村小组长的梁某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致自己触犯刑律,被判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梁某,系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那洒镇岜皓村委会腮西村小组原任村小组长。2002年9月份以来,同村的被害人罗某就经常到该村委会梁某所辖村小组养山(地名)砍柴,经村干部和林业站工作人员多次教育处罚均不能制止,罗某还拿出柴刀威吓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致使其偷砍柴之事一直无法处理。 2003年7月17日,时任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梁某便召开群众会,讲:“如罗某再来偷砍本村的柴,就每户出人自觉地上山用石头打”。2003年7月22日 16时许,罗某果然又再次到腮西养山砍柴,被告人及其二十余名群众得知后,便到山上从远处丢石头击打罗某,后见罗躺在树脚,面部有血即自行回村。19时许,被害人罗某之妻在树林里找到丈夫后喊不答应,便跑到村委会报案,罗某被抬回家中后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系颅脑顶部至颅内出血,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得知罗某死亡后,即到岜皓村委会报案,如实反映了打死罗某的事实,并发动腮西村小组村民筹款1600元给被害人罗某的家属作安埋费。

云南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任广南县那洒镇岜皓村委会腮西村村小组组长期间,在被害人罗某多次偷砍本村的山林木柴,侵害到本村集体的财产利益时,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而以村小组的名义授予本村村民以集体围攻并用石头击打罗某的方式来制止被害人罗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罗某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而死亡的后果,被告人作为村小组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被害人经常偷砍腮西村小组山林木柴,经村干部和林业站工作人员多次教育处罚均不能制止,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鉴于梁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岜皓村委会报案,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故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一审判决。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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