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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甘肃规定野生动物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政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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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08: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10月20日 18:41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10月20日电(记者朱国亮)20日,甘肃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11月1日起,陆生野生保护动物“肇事”,政府将“买单”。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介绍,甘肃省已制定《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这一《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最高分别为上年度甘肃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10倍、15倍、18倍、20倍。甘肃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050元。

这一《办法》还规定,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损毁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直接损失折成当地市场价给予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和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最高分别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20%和80%给予补偿;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50%给予补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各负担50%。

目前,我国已有云南等多个省份出台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与这些省份不同的是,甘肃不仅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买单”,还为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买单”,这填补了我国“三有”动物造成损失无法补偿的空白。

甘肃省林业厅副厅长赵建林介绍,甘肃省境内有野生脊椎动物800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脊椎动物105种、“三有”动物416种。通过多年的保护,许多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免于灭绝,有的种群数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野生动物频繁毁坏庄稼、牧场,甚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常有发生。

据统计,甘肃年均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约2000万元,其中“三有”动物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占70%以上,尤其是陇南、天水地区的野猪和河西走廊的野狼,数量较多、危害较大。赵建林认为,这一《补偿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甘肃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存。
【引自】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10/20/2845369_0.shtml
【个人观点】政府来买单,单是否能及时买?要说到做到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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