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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张伯晋:房产税改革应最大程度维护公民居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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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07: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税改革将在“十二五”期间扮演重要角色,作为财税改革先声的房产税改革,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支持房产税出台的人士认为,房产税可以打击囤积居奇的炒房者,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引导房地产政策走向正确方向。反对房产税出台的人士则表示,房产税征收的条件还不成熟,没有健全的配套税制体系作保障,可能导致房地产价格进一步飙升。更有人质疑房产税本身的合法性,提出了种种质疑。从法理上讲,房产税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种,其征收具备完全的合法理性。本着税收法定原则,1986915,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确立了房产税征收的合法性。热议中的房产税改革,就是要在原有房产税的基础上,调整征收范围、健全征管体系。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对房产税改革进行深入了解。

  ■房产税现状:“形同虚设”

  房产税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税,在我国香港地区又称之为物业税,二者不尽相同。房产税的功能在于通过增加房屋持有者的纳税成本,进而实现对房产买卖、租赁行为的调整,实现特定的立法目的或者政策目的。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所指出,我国房产税目前只针对经营性房屋进行征收,而居民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屋不纳房产税。而在现实操作层面,从事经营性用途的房屋如租赁用房屋等,其持有者也很少主动纳税,房产税的征管跟不上立法规定,这是房产税改革要面临的难点之一。正是基于房产税形同虚设和居民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屋不纳房产税的现状,国务院“新国五条”提出房产税改革的意见,上海、深圳等高房价地区可能作为改革试点城市。

  ■房产税改革:“劫富济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而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因此我国房产税改革的主体,应为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以及国务院授权改革试点的地方政府。国家酝酿房产税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稳定房价,抑制投机者炒房、损害普通购房者利益的行为。同时,房产税属于地方税,通过房产税改革可以有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更好地为本地区的老百姓服务。从某种程度上说,房产税调节了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防止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的两极分化,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房产税为世界各国通行的重要税种之一。朱大旗教授指出,因为房产税(物业税)属于地方税,所以其税率在一国内是不统一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房产税税率应当由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就我国而言,如何解决中央立法与地方经济差异之间相适应的问题,是房产税改革的难点之一。



  正如朱大旗教授谈到的,房产税的制度设计层面不能搞“一刀切”,所有人都纳房产税,也不能单纯规定三套房、四套房以上纳税,这些设计都是机械刻板的,无法达成房产税改革的目的。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设计出一套累进税率,对拥有多套房的高收入者征收房产税。换句话说,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不应当是仅有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有两套改善性住房的中低收入者。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也指出,对居民个人的房屋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房屋持有成本的方式,打击投机性需求,有利于稳定房价,而房产税征收的制度设计,一定要将居民的保障性、改善性住房需求和投资、投机性需求区别开来,仅对多套房的高收入阶层进行征收。

  改革可以从一些房产税制度发达的国家借鉴经验,将征收的房产税专项用于兴建大量的保障房、廉租房,解决居民对房屋的刚性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同时,积极推进土地交易市场的配套改革,形成房价调控的政策合力。并且在合适的时机,将政策上升为法律,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房产税质疑:“利弊权衡”

  对于房产税改革的消息,记者接触的学者大多持支持态度。而民间舆论则分为两派,支持者寄希望于房产税调控高房价,而反对者提出对房产税的担忧。首先,担忧房产税会变相推高房价。对于这种担忧,刘桓教授表示,是老百姓误读了房产税的内容。房产税不会增加流转成本,不会导致房地产商增加房屋售价。真正增加的是房屋持有者——也就是买房者的持有成本。房屋的功能是居住,而不应当成为投资、保值、闲置等不合理使用的载体。要遏制中国房地产市场上的炒房行为,单靠房产税是不够的,还需要拓展老百姓的投资渠道,扭转传统观念,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投资理财的多元化局面。唯有如此,才能让房屋真正回归居住的原始功能,而不是使房屋沦为投资、投机工具。以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例,居民名下很少有多套房产,基本上都是一套房与租房相结合的模式。

  其次,有学者提出开征房产税会导致试点城市的社会问题滋生,出现集体“假离婚”等规避房产税的社会现象以及其他社会负面影响。对此,朱大旗教授指出,任何一项政策在试点实施过程中,都会有种种预见或预见不到的困难,不能因为会有困难就放弃一项政策的实行。房产税改革从理论到实践,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已经经过足够长时间的酝酿,尽早出台房产税改革新政策,利大于弊,相信对稳定房价、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都大有裨益。针对试点改革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在改革中去实际解决,不能因惧怕问题而放弃改革,那样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只能裹足不前,也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最后,我们也要承认,中国的房价畸高、价格上升过快等问题,不是单靠房产税改革能解决的,需要整体经济、社会体制的改革共同作用。影响房价的是综合性的因素,主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另外国家的宽松货币政策,也会导致房价上升。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土地出让的国家垄断地位,我国土地市场一元化的现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发展模式,都是房价上升的影响因素。我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推进,我国城市房屋的刚性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也是房价上升的主要因素。对比房产税改革对投机性需求的利空影响,其他因素的房价利好影响,也是房价难以下降的主要原因。对于房产税改革,是否能使房价稳定,所有人都不敢断言。

  房产税改革牵扯了太多的因素需要考量,试点城市的地方政府应尽可能完善实施细则,及时解答老百姓对于房产税的种种疑惑,这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同时,对于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房产税征收的理论难点问题,应组织有关专家研讨,给予公平合理的解决。正如有关专家所言,财税体制的改革,与民事法律领域的改革不同,从税法理论上讲,优先考虑的不是公平价值,而是国家为达成特定目的而需要考虑的效率价值。但是对于房产税这样牵涉百姓根本利益的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出台宜缓不宜急,应最大程度上维护居民保障性住房的权利不会受到削减。
转自:http://theory.people.com.cn/GB/12964834.html
推荐理由:羊毛出在羊身上,房产税要达到劫富济贫的效果,可能性很小;达到抑制房价作用更是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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