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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闻轶事】] 聚焦方舟子被袭事件:从“抄论文”到“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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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09: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着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等诸多头衔的肖传国因雇凶伤害“打假斗士”方舟子而落网,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人们在掀起对论文抄袭、学历造假、奖项捏造等学术打假问题热议的同时,也对学术论争升级为刑事案件感慨不已。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术论争承载着推动学术繁荣的重要功能。也正因此,学术观点不可能“丁就是丁,卯就是卯”,进行争论本来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然而,随着功利主义的过度介入,学术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符的杂音。继出现假货、假商标、假养生等等之后,假学历、假论文、假奖项、假论文发表记录一次次被推上曝光台。接连也就出现了与学术造假“狭路相逢”的学术打假。

  依笔者看来,与其说肖传国与方舟子、方玄昌之间是孰真孰假的真假之争,不如说是学术观点之争。引用时下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质疑、争论是学术成熟、完善所必经的途径。这样的争论其实本来无可厚非,最终却发展成为了刑事案件。

  据报道,肖传国与“打假斗士”方舟子、《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之间的“梁子”结于“肖氏反射弧”的媒体、网络学术打假。双方通过网站、微博等方式争论已久,也曾采取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肖传国基于未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与方舟子、方玄昌有关的想法,花10万元雇人对二人实施报复。日前,肖传国和受雇行凶的几名嫌疑人已先后落网,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不言自明的是,采取人身伤害这种“抄家伙”的方式解决争议,实在是不理性、不明智之举。

  如果肖传国幕后指使伤人的行为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他要负什么责任呢?从刑法上讲,尽管肖传国并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但其作为“雇主”,与“中间人”戴建湘,行凶者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以及望风者之间是共同犯罪关系。

  再具体来说,肖传国属于教唆犯、造意犯,要对案件实际发生的全部后果负总责。据戴建湘供述,是肖传国让其找人“教训”方舟子和方玄昌的。而意图 “教训”他人在刑法上属于概括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不论实际造成轻伤,还是重伤、死亡的后果,指使人都应该能够预料,都应该担责。简言之,一旦在此案中认定肖传国的指使行为,他就要对方舟子、方玄昌伤情鉴定结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激情痛斥学术造假、暴力学术争论之后,应该明确这样两个“底线”:学术研究要以实事求是为底线,学术争论要以遵守法律为底线。同时我们还应该思索这起案件的发生与健全我国学术成果、科研成果评价机制之间的关系,加强学术规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武力介入学术领域这一问题、从源头上净化学术研究氛围。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 杨静

http://cul.sohu.com/culturenews/
支持这句话“学术研究要以实事求是为底线,学术争论要以遵守法律为底线”,但这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在今天混乱的学界也很难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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