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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节日加班工资难兑现 哈尔滨监察部门未接一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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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07: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北网9月26日讯 节假日加班给付三倍、双倍工资的规定已经出台了15年。如今,节假日加班成倍加薪在家政、服务行业等流动性大的领域已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在其他行业,法律赋予的权利仍然在以各种理由大打折扣。而更多人面对节假日加班给付三倍、两倍工资这一规定,选择了放弃自己的权利。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市劳动监察部门没有接到一起有关节假日加班费的投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解释又一次引起人们对“节假日加班给付三倍、双倍工资”相关规定的关注,但更多的人对此仍是感叹———

  25日是王奶奶家给保姆发工资的日子。一大早,王奶奶就把保姆吕大姐叫了过来,按照节假日日加班“三倍工资”的规定把1500元钱交到了吕大姐的手上。王奶奶一一解释,平时吕大姐的工资是每个月1200元,平均到每天是55元,中秋节当天是3倍工资,其余两天假期是2倍工资,合起来这个月工资正好是1500元。王奶奶家的大院里,5%的家庭都有保姆、月嫂等,且家家都无一例外地给付了加班工资。

  1995年,《劳动法》有关节假日加班给付工资的标准正式出台。此后,每逢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给付就成了焦点甚至难题。15年过去了,从对该规定一无所知到逐渐接受再到逐步执行,这一规定在家政、服务等行业、领域已经执行得比较顺畅,但在部分企业中却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海市蜃楼。

  随机调查:知道的多得到的少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一规定已经出台了15年,大家究竟知不知道、执行的怎么样?日前,记者随机对150位就业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几乎人人都了解这一规定,但真正得到加班费的并不多。

  “加班谁人没遇过,加班费有几人得?”中秋节需要加班的陈先生向记者重复着办公室的这句“流行语”。“加班,从来都是领导一声命令,谁敢不来呀,除非是他不想干了。至于加班费嘛,哎,给就给,不给我们也没要过。”陈先生无精打采地说。

  同样,另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吴先生也说:“主动向单位索要加班费是个危险系数很高的行为。当员工向单位索要加班费时,其实就是变向地向领导宣战。如果赶上领导心情好,或许只是被‘思想教育’一番,如果赶上领导心情不好,估计下场就是卷铺盖卷儿走人。”

  有陈先生和吴先生这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在记者随机调查的150名企业员工中,98%的被调查者都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有一定的了解,但曾经得到过相应工资的只有12%。53%的员工表示,节假日赶上加班就自认倒霉,至于加班费单位给就给,不给也不会主动去要。受访者中近四成的人表示,会向单位“据理力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友倾诉:形形色色“无偿”加班

  有言在先型

  19岁的杨雨(化名)来城里打工不久,好不容易在一家物流公司找到了工作,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公司明确提出,每周工作6 天,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杨雨考虑工作难找,只好无奈接受。虽然,她也找律师咨询过,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及加班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由于害怕失去这份工作,她只好自认倒霉。

  考核任务型

  冯某已经在某企业做了6年的项目经理,他诉苦:“这么多年,平均下来,我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12个小时以上,平时周末都没有,什么小长假、黄金周是一概享受不到,我都两年没回过家了。唉,苦水太多了……”我们公司有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每个月的标准都一样,不会因为这个月有假期就相应减少任务。因此,为了完成任务,通过考核,年终能够得到奖金,我们都不得不在单位加班。尤其是我们这个“夹心馅饼”的所谓中层,一方面得给下属做个表率,另外也是希望拓宽自己的职业上升空间。你不拼命自然有人拼命,上了这条高速快行道,大家都是开足马力往前赶,不能逆行也无路可退。

  企业“惯例”型

  袁小姐已经在外企工作2年:我们企业长期以来的“惯例”就是所有的人都不在下班时间离开公司,上司不走、同事不走,我自己敢随便走吗?那不是找死吗,公司的裁员名额正愁找不到主呢。更何况,满职场都是拼命往上爬的“杜拉拉”,你想躲清闲,可还得小心被人当了垫脚石。而且,上司也不会让你有机会正点下班,我们的公司经理曾介绍他的团队,其中很大优势就是职员可以几天几夜不下楼!公司里都是这样的工作狂人,经常会在下班前,上司走过来扔给你一摊东西,然后告诉你,明天早上之前必须将它做完。这时,我所能做的就是留下来继续工作,不管到几点。加班费?人家根本不承认你是在加班,你只是在完成你没有完成的工作,你跟谁要钱去? 无人投诉: 要加班费怕丢饭碗

  “除非你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要不然谁敢说‘不给加班费我就不加班’?”采访中,大多数人如是说。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没有接到一例有关节假日加班费的投诉。

  刘其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营销人员。按照公司要求,他每天的工作时间是早八晚五,去掉午休时间一个半小时,每天的工作时间为7.5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可任务这么多,忙起来根本连吃饭的时间都没有,有时要干到晚上九十点钟才能下班,周末就更忙得要命,有楼盘销售的时候每周休息一天都保证不了。”据刘其介绍,按照往年的“惯例”,中秋节可能只能休息一天,国庆也只能休息三四天,年年都是如此。“工作三四年了,经常加班,我就没见过一分钱加班费。”“领导每次都是口头通知,绝对不发文件之类的东西通知你加班。我们倒是天天早上开会,点名、记考勤,但考勤表都是单位保存,员工手里没有,怎么留证啊?”刘其说,“不仅我们公司这样,这个行业基本都是如此。想要加班费,你除非和单位撕破脸,但这个圈里的其他公司估计你也别想去了。”

  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小孙也曾就加班费问题咨询过律师,但最后失望而归。小孙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某公司当快递员。 “按照合同规定,我天天上班,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但每天要送的快件很多,实际上我每天经常要干五六个,甚至七八个小时。”小孙说。“每天都加班,我想要加班费,但是我又没有证据能证明我确实经常加班。单位要是不给,我也没有办法。”律师建议小孙,在签收快件时,在快递员应当签名的地方一定要签上自己的名字,这算是保留证据的一种方式。由于每天要送的快件很多,小刘常常懒得签了。“即使是签了自己的名字,最后快递单也都是在公司和客户手中留存,我们手里是没有的,除非自己复印。可每天这么多快件,要复印成本实在是太大了。”小孙说。

  据一些人力资源专业人士透露,不给加班费在很多企业都是不争的事实,但由于害怕被职场“冷冻”,失去饭碗,绝大多数人都选择沉默。

  同时,记者采访中也发现,在家政、服务行业,三倍工资的执行相对顺畅得多。一位业内人士说:“家政、服务行业流动性大,需求量大,常常苦于招不到人。节假日都想回家过节,想要挽留员工就必须给付高额工资,这是市场决定的,也是留住员工、保持正常经营和运行的手段之一。”

  最新解释:主张加班费需举证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此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围绕加班费的追索和计算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有网友认为,索要加班费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无疑是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想要加班费更难了。”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对劳动者维权是有利消息。

  对于众多的职场人士,他们更为关心的则是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的?如何获得这些证据?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人士。他们提醒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加班证据。该类证据包括考勤表、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表,甚至加班后打的的发票等等;另外,也可以让同事或部门主管证明,作为证人证言。

  长期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曲女士建议: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如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而且至少要有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名,或者盖单位公章的,还要能够反映劳动者人数尽可能多的考勤表。在主张权益时可以以此为证,同时结合其他证据,如人证、录音等,要求单位出示全年考勤表,作为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此外,如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证、出入证、工牌、写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章制度、通知加班的文字记录、相关的业务记录,以及拍照、录音等都可作为证据进行保留。

  她说,另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由于有些单位或公司管理并不规范,或者为了避免给劳动者主张权益留下证据,往往不签合同,或采用种种形式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因此使劳动者收集证据、主张权益时面临很大困难。

  根据其他城市的相关统计显示,在130件加班费案件中,有107件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才一并提出加班费请求的,占到总案件数的82.3%.“没有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而且每月考勤表必须由劳动者签字认可,同时行政管理跟不上,造成确认劳动关系难、主张权益难等问题。”一些法律人士指出,“这涉及到整个劳动秩序、劳动关系,包括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如何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问题。”

  针对刚刚结束“中秋”和即将到来的“国庆”长假,法律人士提醒:

  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这几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属于休息日,若这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http://heilongjiang.dbw.cn/system/2010/09/26/052742462_01.shtml
政策是好的,但是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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