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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引起气候变化,这本质上是一个外部不经济问题。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为了克服“负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应当对污染者的每单位产出征收与其所造成的边际损害等值的税。其实质是为污染支付价格,即,通过征税来弥补私人边际成本同社会边际成本的偏差,消除外部效应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质量改善的目的。
碳税及其“双赢”效应
碳税作为环境税的具体税种之一,是对化石燃料按照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其基本功能在于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有效降低温室效应。碳税的开征不仅能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还可以通过税收转移,减轻社会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税收的比重,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和国民生产总值,获得非环境收益。对于碳税的这一“双赢”效应,不少学者都有所研究,比如,Pearce提出,碳税应当被用来大幅减少现有税收的税率,以减少现有税收如所得税或资本税的福利成本,这样一种税收转移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负福利成本获得环境收益,实现环境改善和福利成本降低的“双赢”效应。Bovenberg认为,征收环境税除了会产生更低的外部性,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绿色红利”外,环境税增加的收入还可用来减少其他已存在的税收扭曲,弱化税制对劳动和资本的负效应,促进就业的增加和税制效率的提高,即“效率红利”。Terkl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若以二氧化碳的税收收入替代等量的劳动所得税,可以提升福利效果约6.3亿美元到30亿美元;若用于替代公司所得税,则福利提升更可高达10亿美元至48.7亿美元。Bosquet的研究结果也认为,在环境税改革实施区域,二氧化碳减少量非常明显,短期与长期的就业有所增加,其“双赢”效应是存在的。
碳税制度设计的原则
碳税在内化成本的同时,可能会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是征收碳税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了更好地实现碳税的“双赢”效应,在设计碳税制度时,必须考虑以下原则:
第一,碳税制度设计应与整体税制改革相结合。按照“税收中性”的要求,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应尽可能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并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或通过社会收入再分配补贴低收入群体。碳税的税基选择和税率确定应模拟现实条件反复检验,尽可能消除不确定因素的干扰,降低碳税本身的扭曲性,减少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这样,既可以通过碳税的开征消除外部不经济性,实现企业外部成本的内在化,还可以通过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负担的降低刺激外部经济,减轻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达到环境质量改善和税制效率提高的“双赢”。
第二,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方面,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为了有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就需要保证碳税对企业具有较强的激励力度,促使其改变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开征碳税也要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应该在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把税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第三,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方面有着一定的差距,同时在税制、纳税人以及社会环境等方面也有所差别。一般而言,碳税的实施通常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在碳税开征前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告知企业相关实施方案,使企业在不承担税负的情况下主动调整能源消费行为。其次,分步推进碳税和逐步提高税率,一开始宜设定在较低的水平上,然后再逐步上升,这样可以让企业在承担较低税负的境况下继续调整能源消费行为,先进行一些减排成本较小的调整,当税率提高时再进行减排成本较高的调整,以此来降低碳税对企业竞争的影响以及社会抵触情绪。最后则是缓解或补偿措施的逐步减少。
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框架
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瑞典、丹麦、荷兰四个北欧国家先后开征碳税,此后,德国、英国、法国等相继开征碳税。借鉴这些国家在碳税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我国在碳税制度设计上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合理确定碳税税负。一方面,根据化石燃料按含碳量测算的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科学制定计税税率。目前各国均以“标准一定价”为最基本的方法,即运用一定的规则选择一组可接受的环境质量标准,然后对碳排放量征税。我国在借鉴“标准一定价”方法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各项已有的碳减排政策措施,以碳税的负担能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计算出合适的碳税税率,此税率应尽可能高于企业为减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技术改造的预期边际成本,然后根据实施的效果逐渐调整。此外,有必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
——确保碳税的税收中性及与其他财税政策的协调性。增加碳税的同时应适度降低其他税负,以实现税收中性,减轻纳税人负担。就我国目前而言,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对资源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可以考虑作为相应调整的税种税负。此外,还可将碳税返还给企业,用于环境保护、低碳技术补贴、低碳投资补贴等。当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不仅需要以碳税为主体,还需要发挥其他财税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其他单一政策的正外部性。
——注重税制优惠设计。一是按照国际上开征碳税的通行做法,对于能源密集型基础性产业实行低税率或税收返还,这虽然在客观上会降低碳税实施效果,但有助于碳税的推行和保障产业竞争力。二是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超过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甚至能够实现逐年减排的能源消耗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三是对低收入者群体给予碳税减免优惠等措施。(孙晓伟)
转自:http://theory.people.com.cn/GB/12719884.html
推荐理由:碳税是调节保护环境行为的一个很好的税种,但是在推出之前,必须要协调好与资源税、环境税等的关系,把握好度,否则,有可能 达不到预期的调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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