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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黑龙江国资委否认铁矿被贱卖称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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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06: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家钢铁企业“以低价购买铁矿”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

9月10日,西钢集团首度对此事进行回应称,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不存在“卖”的问题。黑龙江省国资委也表示,西钢改制始终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依法合规推进

千亿铁矿三亿卖――这一令人震惊的消息直指黑龙江省西林钢铁集团在民营化改制的过程中,以3亿元的价格获取了价值上千亿元的铁矿。

消息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各方口诛笔伐,不少人大呼“卖得太贱了”。

9月10日,西钢集团在哈尔滨市举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事宜通报会,澄清“贱卖铁矿”的种种质疑。

西钢通报“贱”卖概念有误

此前,有媒体曝出,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辖区内的翠宏山铁矿曾被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和有关部门认定,其储藏的矿产资源价值超过千亿元,而民营化改制后的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竟以3.1亿元的探矿权价得到该矿97.5%的股份。

据媒体报道,“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室2009年4月印发的一份建议称,‘翠宏山铁矿是逊克县最具优势的矿产资源之一,储量丰富……总资源储量在800亿元人民币以上’。”“翠宏山矿业内部一位高层称,‘在2010年2月,按照狂产品市场价格计算,翠宏山铁矿的价值在2000亿元至3000亿元之间’。”而西钢在改制时“向财政缴纳的3.1亿元探矿权价款,有矿业专家表示,这只是对国家前期勘探投入的弥补,不代表该矿的价值,不能说这个矿的价值就是3.1亿元。”

对于“贱卖”的说法,西钢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苗青远说,这其中有几个概念错误,首先,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不存在“卖”的问题,而是由黑龙江省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主导的合作开发。按照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以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权益入股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资源补偿费入股一样,都是以国有股的形式和西钢等股东合作进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

据了解,2006年9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和翠宏山矿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明确省六院以探矿权价款入股翠宏山矿业公司。探矿权合作开发权益价款定为5.6亿元。2009年6月25日,省六院将该探矿权权益注入翠宏山矿业公司。2009年7月7日,翠宏山矿业公司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省六院暂定占翠宏山矿业公司15%的股权份额,待矿山投资总额确定后,再调整股权比例。

对于“千亿矿山三亿卖”之说,通报会指出,探矿权合作开发权益价款是5.6亿元,而不是3.1亿元。该矿全部金属价值量,没有任何权威部门进行评定过,所谓价值千亿元并无科学依据。同时地下矿山的开发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复杂过程,需要考虑矿山建设投入,巨大的采选成本,市场形势的多变,获得矿山探采权并不意味已经获得全部资源价值,而需付出高昂的后续开发成本。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因为埋层深、地表水文环境复杂,其开采成本较国内大多数铁矿要高。同时,该矿处于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其环保投入更是无法估量。

参加通报会的业内专家在会后对记者说:“探矿权价款不是矿山价值,不能把探矿权价款和矿山价值二者进行简单的数据对比。”

此前有说法认为,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改制时所属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而翠宏山铁矿转让探矿权时显然没有按此规定办理,而是在西钢集团改制完成后才做的。

对此,苗青远称,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上,按国家规定,招拍挂不是唯一的合法程序。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是西钢的接续资源,而且该矿的开发是黑龙江省政府主导下的股份制合作开发。该矿符合国土资发〔2003〕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文件第十条第二款,即“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接续矿区,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是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将探矿许可证下发给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省六院将该探矿权权益按照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和《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注入翠宏山矿业后,翠宏山矿业正在按照正常法律程序申办采矿许可证。

改制背后的股权之争

《法制日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在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背后有着复杂的股权之争。

据苗青远介绍,2003年5月,河北建龙钢铁计划在黑龙江双鸭山投资。2004年初,省委、省政府为招商引资决定将翠宏山铁多金属矿40%的投资权给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

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下发会议纪要,确定西钢集团与建龙公司以6:4的比例协商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第六地质勘察院所占比例待评估矿权价款后,伊春林业管理局所占比例待测算其应收林业用地的资源补偿费后,分别按所占比重确定股份比例,其所占股份按比例从西钢集团和建龙公司所占股份中折扣。

2004年4月1日,上述四家股东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共同签订了《共同出资开发设立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协议》,协议要求双鸭山建龙公司确保4月底前4000万元注册资金到位。

苗青远说,2004年8月3日至7日,西钢先后三次给建龙公司发函催办4000万元注册资金,建龙拒不付款。

2005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经委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建龙公司履约出具4000万元注册资金,并责令从会议之日起3日内建龙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到位,并要求于2005年5月16日前在逊克县注册成立新的矿山开发公司,建龙公司失去了原始股东资格。

2005年5月16日,西钢、黑龙江省六院、伊春林管局3家注册成立矿业公司后,建龙公司汇入4000万元。

2006年9月,建龙公司在未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将4000万元投资转让给了哈尔滨盛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盛龙购买建龙4000万元投资后,因其没有资金实力,引进黑龙江中汇北方矿业有限公司――翠宏山铁矿股权之争拉开序幕。

盛龙公司认为,购买了4000万元的投资,就等于获得了40%的投资权,坚持要翠宏山矿业40%的股权比例。这一要求被西钢等其他股东拒绝后,盛龙公司将翠宏山矿业、西钢、伊春林管局、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起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享有翠宏山矿业40%股权的诉求。

黑龙江省高院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审理,于2009年12月10日进行宣判,认为“盛龙公司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要求确认股权份额和分配公司利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判决:盛龙公司具有翠宏山公司的股东资格;驳回盛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盛龙公司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翠宏山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3.5亿元,并同时变更了股东的持股比例,直接导致本案争议标的物发生变化。2010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盛龙公司可以根据新发生的案件事实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股比。现本案正在审理中,西钢集团和盛龙公司的股权份额至今仍未确定。

随着事件的推移,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股权之争形势日益复杂。在翠宏山铁矿股权之争陷入泥潭的同时,其开发工作也陷入了停滞。

据了解,西钢是黑龙江省最大的钢铁企业,现有员工12144人。2000年前后,西钢原有的大西林铁矿资源枯竭,急需后续铁矿资源,开发翠宏山铁矿成为企业上下一万多人唯一的指望。为了更好地开发翠宏山铁矿,企业前期已经投入了七个多亿的资金,但是股权之争导致了开发工作已经停滞近一年的时间。

有知悉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纵观西钢改制、股权之争、贱卖质疑的全部过程,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法院的判决已经基本明朗而事情的解决却毫无头绪,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真正解决问题还有赖于政府出面”。


据了解,伊春市和黑河市曾联合写信给黑龙江省有关领导,信中表示,“哈尔滨盛龙属贸易流通企业,且不是省政府确定的翠宏山矿业股东,也不存在资源利用问题。为尽快解决西钢与盛龙股权之争,加快翠宏山矿山开发,加快我省冶金行业的发展,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增长,请省政府协调收回原建龙在该矿山的40%投资权,将其归回资源接续企业――西钢,彻底解决该矿山的投资权纠纷,尽快恢复矿山开发建设,避免已经投资的7亿元资金遭受损失”。

对翠宏山铁矿被质疑贱卖一事,黑龙江省国资委表示,西钢改制始终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依法合规推进,不存在新闻报道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本文来源:中国日报网 )
http://news.163.com/10/0913/05/6GEJM5QA0001124J.html
国企改制非常重要,似应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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