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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首次审议 在全国具首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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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08: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湖南网消息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针对城市管理中的难点、新问题及法律空白,长沙市组织起草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并由长沙市政府提请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召开7个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并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和环资委指导修改。

  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听取了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将对《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下称《条例》)进行审议。

  执法人员不得私分扣押物品

  城市管理执法程序问题、市民乱摆乱设摊贩问题和暴力抗法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条例》中,对城管人员的执法资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规范、查封扣押规范、扣押时限规定、物品保管规定等都做了精细规范。

  《条例》指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

  鼓励但不强制非公共停车场开放

  关于停车难,长沙有车族都深有体会:公共停车场地太少,酒店、娱乐场所等的停车坪尽管闲置着,但如果想不消费就停车,那也是行不通的。

  修改前的《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停车场以及大中型的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配建停车场,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实时公布。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城市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配建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条例》中,建议将“要求配建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改为“鼓励非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强制性的规定改为建议鼓励性的规定。

  相关部门定期清理流浪猫狗

  在湘江风光带或游人如织的公园里,时常有流浪的猫狗突然窜出;公交车上,小狗坐座位,人只能站着;超市商场内,不时可以看到宠物犬们与主人同行……这些看似平常的场面,其实都是“不文明”现象。

  修改前的《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的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饲养犬只。禁止携犬(军犬、警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市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商场、商业街区、饭店、宾馆、展览馆、游乐场所、城市风光带及其他不宜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而《条例》中,根据加强对宠物管理的意见和长沙市政府对养犬制定了规章的情况,“养犬管理”改为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及其它宠物的管理,定期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流浪犬、猫等动物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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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城管立法在全国具有首创性”

  中新湖南网消息 25日上午,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会前专题讲座。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陈建新教授就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建设,积极推进城管执法创新作了专题辅导讲座。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针对城市管理中的难点、新问题或法律空白,长沙市组织起草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并于今年5月18日召开了市民听证会。 陈建新在讲座中表示,城市管理建设讲的是怎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问题,《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制定就是全面加强长沙市城管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在全国都具有首创性。


关键是要以人为本,不能因市容整洁而忽视民生。


http://www.hnxw.cn/news/czt/2010/0826/55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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