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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外资行有望获得企业债券承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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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3: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表示,将加快推动市场化会员分类评价机制。根据这一机制,在华外资法人银行有望从事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业务。

  据介绍,会员分类评价机制将以市场化方式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类、承销类和非承销类金融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类会员进行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市场化的主承销类会员和承销类会员进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级管理机制,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

  “这一机制有两大特点。一是市场化,二是将采用国民待遇。”交易商协会国际部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其中,市场化体现在评价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两方面。交易商协会指出,评价体系不再由某个市场管理机构单独制订,而是由市场成员代表共同商议,并在综合市场成员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相应评价机制。对会员的评价也不由某个单一机构进行,而是由市场成员和相关专家充分参与,综合各方评价形成一个客观、公正、公开的评价结果。

  国民待遇原则表示在评价体系中,中外资银行将平等对待,适用同样的评价规则和标准,而这意味着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如果经过市场化评价表明具备相应的综合能力,也将可能从事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业务。

  而此前,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目前可在银行间市场投资国债、央票、金融债、短融券、中期票据及某些衍生金融产品,但不能从事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只有汇丰控股、摩根大通和渣打银行三家外资行具有财政部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资料显示,目前,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和承销业务的中资机构,自2005年以来,一直保持由人民银行当年许可的24家和27家。其中,主承销业务资格一直被中资商业银行垄断,券商类机构只有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具有联合主承销资格。

  交易商协会表示,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飞速发展,截至2010年6月底,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余额已超过3.2万亿元。债券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需要更多具备适当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承销等中介服务,以满足市场发展需要.
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 ... /content_304995.htm
对中国的银行形成了竞争,我们的银行应该努力提高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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