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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广东中山一公司工会主席替职工维权被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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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09: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今天(8月10日)从广东省中山市总工会获悉,在得知中山市三角镇一家电镀公司的工会正、副主席因为员工维权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后,中山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并介入此事,目前已派专人进行调查。

据了解,2008年5月,该电镀公司应职工的要求成立了工会,经职工推选,时任公司保安队队长的周先生和副队长杨先生分别兼任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公司工会的成立还得到了三角镇总工会的支持。

2009年9月,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公司提出发放高温补贴、防尘费和足额发放加班费等建议。在三角镇劳动部门的协调下,电镀公司一经理代表企业老板承诺,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公司一定会支付高温补贴等费用。

2009年10月,这家电镀公司被转让给一位“卢老板”。杨先生于是代表员工与“卢老板”沟通,但“卢老板”对先前的承诺均予以否认。正当企业工会向镇工会和劳动部门寻求帮助时,该电镀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调整工作岗位,解除了周先生和杨先生工会主席和副主席职务,同时将他们调任为“绿化清洁员”。两人认为,公司借换岗实施打击报复,要求回原岗位工作,被公司拒绝。之后,两人开始向劳动部门投诉,并于2009年12月18日离厂。

2009年12月24日,公司发出通知,称因两人连续旷工3天,要求其在4天内按时上班,否则按公司管理规定处理。因两人未能如期回公司上班,12月30日,公司以二人连续旷工7天为由,单方解除了与二人的劳动合同。

两人随后请求劳动仲裁,但未获得满意答复,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两人确实存在旷工行为,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无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法院还称,对于两人提出的因遭到打击报复索赔要求,法院建议到劳动仲裁机关进行处理。

目前,两位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中山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正在调查了解这一事件,一旦有最新消息将会向上级工会汇报。”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工会主席?

又是一起企业工会主席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件。

劳动纠纷日渐增多是当下不争的事实。但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工会主席?

众所周知,作为职工选出的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势必要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这时常会引起某些企业经营者的不愉快。如果不愿直接发生冲突的话(这样做也很蠢,甚至会付出更大代价),最常见也最“高明”的办法就是以企业管理规章为据给敢于“提意见”的工会主席“穿小鞋”,而且你要是反抗,最终吃亏的还是你,因为我的理由和手段都“并无不当”。本报今天编发的这条消息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而且,我们还很清楚,同样的案例在此前已经不少,在今后仍不会绝。

这就为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如何有效维护维权者的权益?从企业内部说,所有者与管理者能否表现一种善意,把工会的建议和职工的意愿,看做是企业发展的动力而非仅仅是利益诉求?从政府管理机构说,一旦发现劳动纠纷,能否实施有效监督,使企业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从司法角度上说,能否依据有关法律规章,综合审判具体案例,而不仅仅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为据而忽视有关法律?当然,对工会主席来说,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知道拿什么文进什么门找什么人提什么样的诉求,合理合法同时有效地为自己维权同样很重要。

总之,我们真诚地希望,维权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尊重与保护。这本身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题中之义。(工人日报 广州8月10日电 实习生张烁 记者叶小钟)
http://news.qq.com/a/20100811/000580.htm
工会的作用在企业应该得到更大的发挥,特别是私企,毕竟那里的劳动者占了多数,我想在事业单位或者国企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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