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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北京规定:医疗单位千元以上诊疗须提前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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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1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患者在接受千元以上价格的诊疗服务项目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提前将收费标准告知患者,以确保患者对医疗信息的知情权。昨天,市卫生局发布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目前该办法已正式施行。


  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一直是造成医患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该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卫生部门改善医患关系迈出的重要一步。办法中规定,为保证患者的知情权,“高值”收费的诊疗项目应事先告知患者。除千元以上收费项目外,医疗单位须公布的信息还包括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等诊疗服务及收费标准;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同时,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当患者主动询问药价等相关信息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如实告知。

  此外,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还须向患者公布:执业许可证、人员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身份标识;经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流程情况;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等。 (记者刘欢)
http://www.chinanews.com.cn/jk/2010/08-08/2453275.shtml
    作为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病人及其家属相关医疗费用,病人及其家属也有权知情,以免到结算时引起不必要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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