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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西方国家立法规范互联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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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1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法规作为规范一切社会关系的根本手段,同样也适用于网络社会。通过法律手段管理互联网具有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法律意识浓厚的西方社会,自然成为互联网管理最根本性的、最为重要的手段,并且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各国互联网立法的重点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网络言论和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二是明确政府、服务商、网民等互联网主体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美国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法律最多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规范的范畴已经涵盖到基础资源管理、国家安全、电子商务、网络犯罪、未成年人上网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垃圾邮件等几乎各个互联网领域,代表性的法律包括《电信法》、《互联网免税法》、《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30多部。

 “9·11”事件后,就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加强立法成为各国的一个普遍趋势,重点是对上网行为和网上内容进行监控和管理。美国布什总统签署的《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内容,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商在调查机关要求下,有义务向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当局无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监视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上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谷歌公司2010年4月20日曝光的全球要求进行网络内容审查的政府名单中,美国位居前列,这也印证了两部法律所发挥的效力。

  英国《调查权法案》、日本《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互联网审查法》等也授权本国调查机关必要时可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公开或秘密的监控等。

  俄罗斯信息部2006年1月也根据当时的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的总统令出台了有关法令,决定对上网行为实施监控,要求本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安装网络监控设备,为联邦安全局的工作人员设置网络监控后门。韩国在2001年4月发布了《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开始实施互联网内容的鉴别与过滤;2001年7月,又公布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全国范围内“过滤违法和有害信息”以及预防“网络空间性暴力”,限制色情及“令人反感”网站的接入。

转帖: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8/06/c_12418118.htm


在某些人看来,只有西方管理互联网了,咱中国也可以管理了,如果西方没有,而中国要创新管理,就要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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