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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ATM跨行取款费上调被指违法 北京市民起诉3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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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08: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07月30日 07:03东方早报
针对部分银行在部分城市把ATM(自动取款机)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由每笔2元提高到4元,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回应称,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但昨天,上海有律师公开叫板称,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极不合理,且违反《商业银行法》。

北京市民

起诉三大行重复收费

虽然目前四大行在北京、上海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仍未变动,但在天津、广州、青岛等城市,手续费已上调至4元/笔。

7月27日,北京市民林峥认为,ATM每次取款有限额,现在再涨价涉嫌重复收费,遂起诉工行、农行、建行。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已接受诉状,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月28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公开回应称,依据2003年银监会会同发改委制定的规章《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据此,除了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银监委、发改委根据对个人、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实行国家指导价之外,其他银行服务项目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

7月27日,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就市民诉银行一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商业银行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是合法合规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

上海律师

申请审查《暂行办法》

昨天,沪上有律师质疑ATM跨行取款上涨手续费,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对普通百姓的影响程度远大于汇票、支票等银行结算类业务,既然与普通百姓关联度不密切的银行结算类业务都实施政府指导价,那么,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2003年12月,《暂行办法》施行半年后,全国人大修订了《商业银行法》。《暂行办法》当时所依照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内容“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已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显然,根据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手续费实行政府定价,商业银行业务收费涉及手续费的,能否收、怎么收、收多少,都不能由银行自行决定。“国家发改委负责人的说法是很不负责任的,因为他将政府部门制定银行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权力擅自授权给了商业银行。”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认为,《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根据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总而言之,不管是废止还是修改,《暂行办法》都不能再无限期地暂行下去了。”

吴冬昨天向国务院发出申请,要求审查银监会、发改委制定的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暂行办法》。
【引自】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7/30/1859009_0.shtml
【个人观点】支持北京市民,想涨就涨还有没有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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