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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张田勘:碘盐的选择权属于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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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6日上午,卫生部公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的征求意见稿,一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食用盐碘含量》对食用盐中碘含量平均水平的规定有所降低,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至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至30mg/kg。

  1993年,我国开始全民补碘,当时在食盐中加碘是为了防止公民患甲状腺囊肿(大脖子病)、甲状腺癌等。应当说,这是保障公民健康的一种建设性做法。

  但专业工作者调查后发现,全民补碘实施15年后,相关的甲状腺疾病反而有增多的趋势。例如,碘过量摄入反而可诱发甲状腺肿大(称为高碘性甲状腺肿大),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

  然而,卫生部于今年5月指出,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因此,继续实施食盐加碘策略对于提高包括沿海地区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十分必要。于是,人们不得不继续吃碘盐。

  众所周知,大脖子病的发生只是在中国的部分地区,例如内陆地区和山区。而且,在人群中缺碘的只是一部分人,例如孕妇、儿童等。即使以上世纪70年代受到碘缺乏威胁的人群达7.2亿来计算,在中国也只有约一半的人适宜于补碘。但另外的几亿人是不应当补碘的,更不能用强制的方法补碘。

  不分地区和人群一刀切的做法固然在一方面满足了部分人的碘需求,并且对预防大脖子病有较好的作用,但却对另一部分人造成了伤害,威胁着他们的健康,这正是过犹不及的生动解释,同时也说明对一部分人是良药的东西,对另一部分人则是毒药。碘就是如此。

  同时,中国形成现在的全民补碘状态也有违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精神。该条例第十五条指出:“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也就是说,高碘地区不能强制公民补碘。但为何今日之中国,地无东西南北中,人无男女老少幼,都要被迫吃碘盐呢?这实在是一件值得反思的问题,当然,责任并不一定都是在卫生部。

  另一方面,即使是在碘缺乏地区和针对碘缺乏人群,在补碘上也应尊重人的选择权。一方面是把碘缺乏的危险告诉公众,另一方面把选择碘盐和无碘盐的选择权交给公众,市场上不能只有碘盐一家。强制所有人吃碘盐实质是剥夺了公民的选择权,也是对人的不尊重。

  应当看到,卫生部现在就《食用盐碘含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减少盐中的碘添加量,这是一种进步。但这还不够。最好的做法是,把食用碘盐和无碘盐的选择权交还给公众,让市场上同时存在碘盐和无碘盐,供公众自己选择。

http://news.sina.com.cn/pl/2010-07-27/092420765480.shtml

可以提供两种盐,一种加碘一种不加碘,任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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