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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刑法“少杀”的前提是“等值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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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22: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死刑”转化为“生刑”,符合世界文明潮流,总体来看,在其过渡中均体现了一个刑罚与威慑等值的原则,即“留命则多坐牢”,而不是简单向低级别的有期徒刑“挂靠”。

  有关刑法第八次修改的调研工作去年就开始,修改草案可能提交给8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份修改草案被认为突出两个要点:一是“少杀”,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适用;二是“长关”,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解决死缓和无期徒刑和假释的适用,解决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城市晚报》7月23日)。

  自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开始实践“刑事和解”后,中国刑法总体上是法律文本维持不变而刑事法律适用却朝更宽松的方向发展。笔者料想这次对法律文本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是把这几年的刑事司法实践成果固定为“成文法”。从这几年的发展趋势上看,社会基本上对“少杀”和“慎杀”达成了共识,除了叛国罪、重大刑事暴力犯罪、与吏治有关的特大贪污腐败罪保留死刑之外,对诸如“教唆犯罪方法罪”等可以通过其他罪名吸收的犯罪有可能不再设立死刑。从这几年单纯性的经济犯罪极少适用死刑判决的实践上看,死刑有可能不再是经济犯罪的最高刑罚。

  虽然世界上仍有不少国家还在适用死刑,但“死刑”转化为“生刑”,符合世界文明潮流。总体来看,在其过渡中均体现了一个刑罚与威慑等值的原则,即“留命则多坐牢”,而不是简单向低级别的有期徒刑“挂靠”。一般而言,凡是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一般都把终身监禁设为最高刑罚,如英国和法国,而在死刑依然是一个重大敏感问题的国家,完全超出普通人预期寿命的超长刑期则成了死刑的替代物,如美国前不久判处“华尔街巨骗”麦道夫150年徒刑。

  虽然刑“法”的价值功能在于“救济性”,但刑“罚”则重在“报复性”,两相均衡,方能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而对于处于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最高刑罚的取舍,更多应该与特定社会对刑罚的感应为标准,正如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法国人五六年的刑期,在心灵上的痛苦相当于一个被处以砍掉手肢刑罚的土耳其人”。所以,我们在“死刑”过渡到“生刑”中,应坚守“等值原则”,否则失去威慑力的刑法,等于纵容了犯罪,第二次羞辱了受害人及家属。

  “等值转换”问题在中国是个全新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目前“少杀”并没有得到相应刑期的支持,目前的最高刑期只有20年,且实际情况是,很少判了死缓或无期的人最后真的服刑到20年,有些不到12年就放出来了。所以这类“少杀”到底会得到社会的宽容程度有多大,依然是个问号,也因此很难保证会不会出现“多杀”与“少杀”之间的反复。

  从这些角度上看,目前中国亟待建立一个死刑判决过渡性安排,改革“20年徒刑”制,而不只是在目前“20年徒刑”制的基础上,只做“长关”轻微调整。目前指的“长关”,只是建议严格适用减、缓刑及假释等制度,对最高的有期徒刑没有影响。总之,“20年徒刑”目前简单置换剥夺生命的死刑,无论怎么说,都很难让老百姓双手支持,更何况国际上也很少有这么短的最高刑期。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0-07/24/content_1036554.htm
废除死刑是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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