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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重大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任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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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8: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出台加强安全生产新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日期:20100724
来源:大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中国政府网23日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从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行业安全准入、政策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领导不下井按擅离职守处理

  通知要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提至34万余元

  根据通知,我国将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通知要求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经测算,按2009 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 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 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重大事故负责人终身不得任矿长

  通知指出,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根据通知,我国将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通知还指出,要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来源:http://paper.dzwww.com/dzrb/data/20100724/html/3/content_1.html
理由:不任矿长就任党委书记,怎么办?既然要加大责任追究,首先是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是终生禁止从事这个行业,并且终生不得担任所有行业的的负责人!我想这才有点真实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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