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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中国递交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新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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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21: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已经递交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新提议。提议对中央实体、门槛价和服务部门等条款进行了修改。

姚坚表示中国政府代表团已在7月12日召开的WTO政府采购委员会的例会上,介绍了中国新的出价,主要对中央实体、门槛价和服务部门等条款进行了修改。新的提议内容尚未公开,姚坚没有提供细节。

姚坚还表示中国希望其他成员国考虑一下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目前在美国、欧洲及其他海外市场面临着市场机会的瓶颈,由于中国缺乏成员国身份,这意味着中国企业没有资格获得该协议的好处。他补充说,新提议在《政府采购协议》磋商中得到相关方的正面评价,还要进行更多磋商。

政府采购协议并不在加入世贸组织(WTO)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范围。因此,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并没有同时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只是承诺愿意接受,谈判事宜另行安排。我国2007年12月18日向WTO秘书处递交了申请,正式启动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但至今没有得到落实。

政府采购协议因其高度的开放性被称为“第二个WTO”。加入遵循互惠对等原则的政府采购协议,将增加我国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和渠道,如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美国,其《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政府采购最终产品必须是美国货,但GPA成员方不受限制。中国如成为GPA成员,将不再受《购买美国产品法》约束,中国产品将有机会参与美国政府采购。据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将使我国外部市场扩大数千亿美元。

《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强调三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政府采购协议》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1993年12月各缔约方达成基本意向。目前,《政府采购协议》有27个成员方和21个观察方,多数为发达国家。
http://money.163.com/10/0721/11/6C43KNNV00252G50.html
看似为中国产品打开美国市场,其实是为了美国企业能更好的蚕食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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