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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男子就餐时信用卡被盗刷1万6 法院判饭店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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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1: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中年男子在南京一家饭店宴请朋友,买单时才发现披在椅背上的上衣口袋被人拉开,钱包被盗,放在钱包内的信用卡已被人盗刷16380元。由于无法追回损失,该男子以饭店未尽到安保义务,两商家未尽到审核义务为由,将他们分别告上南京市鼓楼法院。昨天,官司都有了结果,饭店被判不用担责,而两商家则被判赔偿八千余元。

钱包被窃信用卡遭盗刷

2010年1月19日傍晚,家住南京下关的袁先生到位于草场门附近的“徐州食府”饭店宴请朋友,走进饭店后,由于感觉空调效果不错,袁先生就将上衣外套脱下披在椅子上。宴请接近尾声,袁先生决定起身买单,可当他拿起披在椅子上的外套欲取钱包时,却发现衣服内侧的口袋拉链被人拉开,钱包不翼而飞。

尴尬之余,袁先生当即向饭店服务员反映,征得袁先生同意后,服务员立马为袁先生报了警,随后又拨打建设银行的服务热线,为袁先生的信用卡挂了失。尽管如此,袁先生的信用卡还是被人盗刷了16380元,其中取现一部分。

事后,袁先生发现,窃贼使用他的建行信用卡消费,一起发生在鼓楼区北大西洋皮草行,一起发生在荣氏商贸公司,两起消费时间分别为19:43和20:25,消费额分别为6280元和8000元。两起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袁先生信用卡背面留下的签名在书写习惯及笔画上,存在一眼就能看出的差异。

警方立案后一时无法破案,袁先生就找到“徐州食府”相关人员交涉,认为他们没有对顾客的财物尽到安保义务,店里的监控录像也是“瞎子的眼睛”,故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徐州食府”方面认为,袁先生信用卡被盗刷与己无关,责任在袁先生自己,所以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袁先生又去找盗贼刷卡消费的两商家交涉,但依然得不到满意的结果。

连打了三场官司索赔

一家家讨说法遭拒绝后,袁先生越想越窝火,便分别将饭店和两商家告上了鼓楼区法院,三起官司一起开打,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并由各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袁先生起诉的理由是:作为经营方的饭店,对顾客的财产安全有基本的安保义务,但当日饭店没有开启店内安装的监控录像,且未向自己及朋友提供罩衣的椅套,故其未对顾客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导致他钱包被盗,信用卡被人刷卡消费16380元。两商家作为银行的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核义务,未对信用卡背面签名与盗卡人消费签名进行审核,即让盗卡人进行了消费支付,侵犯自己的权益。

面对袁先生的起诉,三起案件的被告均不认为己方存在过错,更不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徐州食府”辩称:首先,袁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信用卡是在自己处丢失。其次,他们与袁先生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财物保管关系,所以他们没有义务为袁先生保管私人财物。再次,我国法律对安保义务仅有人身损害的规定,没有财产损害的规定,即便后者援引前者的规定,其对安保义务人的要求程度也较之前者要低,且饭店有警示标志、摄像头。袁先生结账时发现钱包被窃,饭店得知后立即为其报警并联系银行为他的信用卡挂失,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保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袁先生对饭店的诉讼请求。

刷卡商家审查不严判赔

两被告商家的辩称理由与此类似,他们认为未对袁先生实施任何财产侵害行为,收取信用卡支付的购物款属正常商业行为,他们已依商品经营惯例交付对价商品,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起案件审理中,由于原、被告间分歧过大,导致法庭调解均以失败告终。昨天,南京鼓楼法院对袁先生的三起诉讼作出一审宣判,结果是袁先生赢了两商家,共获得8千余元的赔偿,而告饭店却未能如愿。

对于告饭店一案,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开启摄像头及提供椅套,不是强制性规定,饭店工作人员及时帮助报警并为袁先生信用卡挂失,符合餐饮经营者的通常做法和合理限度,可视为已适当履行了安保义务。

法院认为:两商家作为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但两饭店均忽视把关,致使未能发现消费签单上的签名与袁先生的预留签名存在明显差异这一重大迹象,故应承担袁先生损失的主要责任。两商家分别承担盗刷损失的60%,即荣氏商贸有限公司赔偿3768元,被告北大西洋皮草行赔偿4800元。

http://news.qq.com/a/20100721/0002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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