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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4龄童命丧“祖传秘方” 非法医疗室开设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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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5: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梅州讯 (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廖思谦)记者昨日从兴宁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文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被告人肖某文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香(受害人母亲)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惊诧!

  非法医疗室开了31年

  据介绍,肖某文于1979年起在兴宁市坭陂镇大新村济平中学斜对面,擅自开设了 “祖传昌文医疗室”给人治病,至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今年2月5日19时许,当地村民陈某泉带着被开水烫伤的4岁儿子到肖某文的医疗室就诊,肖某文给病童外敷了自制药物,并配置了3天的口服药。第二天晚上,陈某泉见儿子的伤口起有水泡,便打电话叫肖某文到其家里来,肖某文到后用注射器抽取病儿身上水泡中的液体,然后更换了外敷药及配置了3天的口服药。8日晚上,陈某泉见儿子大便异常,便打电话告诉肖某文,肖某文说属于正常现象。9日下午,陈某泉发现儿子有发烧现象,便叫来坭陂镇理中村卫生站的医生到家中治疗,医生见病童伤势严重,建议立即送正规医院就医。第二天上午10时,陈某泉见儿子烦躁不安,才急忙将他送往坭陂镇卫生院抢救,不料在送院途中病童停止了呼吸。

  遗憾!

  孩子死于烫伤休克

  经法医鉴定,4岁死者为因体表大面积烫伤致休克死亡,肖某文有延误病童病情治疗时机的责任。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文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http://news.qq.com/a/20100715/000394.htm

要打击黑诊所,关键还是要大力加强社区医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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