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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以言治罪的势头必须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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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1: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刘逸明

范燕琼等多位网友因为在网上发布与福州严晓玲案有关的帖子被拘,7月29日,他们的律师联手向福州市公安局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撤销这些涉嫌诽谤的案件,不要追究网友的刑事责任。律师们之所以提出此要求,首先是因为他们认为几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不可能涉及国家秘密。(7月30日《新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第41条则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遗憾的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近几年以言治罪的案例似乎层出不穷,不仅有“诽谤”官员的,甚至还有“泄露国家机密”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

福州闽清少女严晓玲在2008年不幸去世,其死因至今在官方和民间存在很大的争议。福州警方在此前的通报中称严晓玲系因“宫外孕”而死,而网络论坛上的消息则称严晓玲是被八人轮奸致死,就连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也在海外媒体上通过视频诉说冤情。范燕琼等人就是因为帮助严晓玲的母亲陈述案情,结果被以涉嫌诽谤刑事拘留的,其他几名传播过此消息的网民也被以同样的理由羁押。这是公众所知晓的最新一起以言治罪大案,说它大,一是因为此案涉及的人数多,二是因为警方还称此案涉及“国家机密”。

回归历史,在很多朝代都曾出现过以言治罪的荒诞恐怖事例,人们习惯性地将这种以文字罗织罪名的刑狱称之为“文字狱”,文字狱在很多人看来都是中国古代专制社会的独有产物,和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然而,可悲的是,在我们对古代那些以言治罪现象感到悲哀的时候,殊不知在21世纪的今天,以言治罪的悲剧仍在我们身边继续上演。正如同山西黑砖窑事件一样,如果不是媒体公开报道,很少有人会相信还会有这种事情存在。

几个月前,网络上对王帅等人的“诽谤”案议论得沸沸扬扬,针对这种以言治罪的恶劣行径,网民们对抓捕他们的官员和警察表现出了极度的愤怒,一致认为这些人没有触犯法律,不应该被扣上“诽谤”的帽子,很多法律专家和学者也对此持批评态度。原以为经过大家的共同声讨,此类事件可以得到杜绝,不料,前不久又出现了山东曹县网民段磊因网上发帖被捕的事件,而涉及严晓玲案的网民则更是创造了“诽谤”罪之最,包括范燕琼在内的数位网民均被抓捕。

非常荒唐的是,原本应该是自诉的诽谤案件,在中国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竟然几乎都成了公诉案件,那种个人状告他人的诽谤案例你几乎一个也见不到。互联网在中国已经落地生根多年,笔者相信,被冠以“诽谤罪”的网民远不止我们所知道的这些,这些最终被释放的网民无疑是比较幸运的,倘若不是因为有其他网民和媒体的关注,他们的命运也许根本就无法得到改变。王帅最终获释并得到了赔偿,而段磊获释后,当地官员还专门向他道歉。这些案例看似舆论的胜利,其实也折射出中国法制的悲哀。那些抓捕他们的警察何尝不知道以言治罪是在知法犯法?他们之所以要那样做,一切都是因为有官员不受制约的权力在作祟。

涉及严晓玲案的几位网友在媒体的关注下终于得以和律师见面,警方的这种松动虽然让人欣慰,但并不能让人满意,因为这些原本就无罪的网民本就不该被抓捕。广州的《新快报》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非常遗憾的是,开始的几篇报道在经由一些网络媒体转发后竟然又被无情地删去,这使得不少网民概叹此案的“水很深”。虽然其它地方的网民对此事表现出强烈兴趣,但福州当地的网民却有很多是噤若寒蝉,不敢作过多的谈论。

涉及严晓玲案的几位网友的“诽谤”案尚未了结,网络上又传出了四川作家谭作人因为调查2008年四川大地震死难人数而被成都警方抓捕,并即将出庭受审的消息。谭作人的律师浦志强在7月31日证实谭作人被控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罪名可以说从性质上要远比诽谤罪严重得多。去年的大地震震出了很多豆腐渣工程,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民众对此进行独立调查和对官方的数字表示质疑是合理且合法的,怎么就要上升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高度呢?岂有文章倾倾社稷?日益强大的中国岂是谭作人这样的知识分子可以用言语颠覆得了的?

十年文革时期也可以算得上是一个喜欢以言治罪的文字狱时代,在当时,因言获罪甚至是因言丧命的大有人在。如今,在最高层领导人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以诽谤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罪名遏制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都是在制造不和谐的音符,与国家领导人的执政理念以及现代社会的文明理念格格不入。这种现象必须得到遏制,否则的话,就有可能重回人人自危的文革时代。


原址:http://www.china.com.cn/news/comment/2009-08/01/content_18246795.htm
人格健全的人,对历史上的“文字狱”没有不痛恨的,今天“以言治罪”的施害者没有多少在曾经或从曾经到现在不是人格健全的人,问题是历史在延续。

“以言治罪的势头必须得到遏制”,谁来执行?——官员;
谁有能力来以言治罪?——官员;
官员怎么能对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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