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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中国副处级以上官员 不报或瞒报财产可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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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01: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官方近日推出新的官员财产申报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官员申报包括个人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和子女就业、出国等情况。新规定删除以前对官员报告内容予以保密的条款,同时对不报告或瞒报的官员最高将给免职处分。

  北京分析人士认为,虽然新规定并没有要求将官员财产向社会公示,公众还难以监督官员财产申报的真伪,也没有引入法律对瞒报官员进行惩处,但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新规定还是增加了对官员的约束力,应该说是向着正确的方向迈进了一步,这也是舆论不懈呼吁官方推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一个成果。

  新华社前天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总共23条

  《规定》全文共2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要求,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事业单位、国企、民主党派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都要报告两大类个人情况,即“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规定》所列的事项;
  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一般是副部级以上官员)向中组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按照《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不可能立竿见影

  有关人士指出,《规定》最大的不足显然还是不敢向社会公开官员的房产、收入、子女就业、出国等于公众利益相关的内容,因此,《规定》并不等于被称为“反腐利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不可能在反腐领域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规定》毕竟是官方对舆论诉求的正面回应,舆论在肯定这种回应的同时,还应继续鼓与呼,力争在中国早日建立更加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会一帆风顺,但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对的。

http://www.zaobao.com/zg/zg100713_006.shtml

应该形成制度化、常规化,监督太不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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