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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齐鲁晚报:损失千万被免职很像“罚酒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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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07: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hinanews.com.cn/gn/2010/07-02/2378560.shtml

  这样不痛不痒、罚酒三杯似的管理,国企领导人根本就不会“如雷贯耳”,与其说是加强国企管理与监督,不如说在对国企负责人“徇情枉法”。

  广州市委、市政府已正式发布《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出现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即损失金额超过1千万元以上,企业领导都将负明确的责任,包括扣除薪水、降职甚至免职等处理。(7月1日《广州日报》)

  国企管理应该和行政管理一样,有责必问,有问必严,容不得丝毫的姑息放纵,国企管理层才能做到国资至上、绩效至上,敬畏法律和民意监督。不少地方对国企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常常采取粗放式管理,处罚双轨制,责任不落实,问责不严厉,监督不到位。近年来国企腐败窝案频发就是例证,其根本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国企“网开一面”。

  广州市《暂行办法》规定“国企损失千万领导有可能被免职”,看上去又像一出法规对国企领导“网开一面”的翻版,恐怕很难有效震慑国企领导层管理行为。 “国企损失千万”只是“可能免职”,也就是说只要想方设法让上级领导“不生气”,完全可能“不免职”。此双轨制处理办法,等于给国企领导层这样的暗示:“只要不损失千万,保住乌纱就好办” ;而且还有“扣薪水、降职”给国企领导人“保底”。这样不痛不痒、罚酒三杯似的管理,国企领导人根本就不会“如雷贯耳”,与其说是加强国企管理与监督,不如说在对国企负责人“徇情枉法”。


  2008年颁布施行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一般损失要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或者降级(职)等处分。对造成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国企领导人,都要责令分管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辞职、撤职、开除等处分。而第三十九条规定,除按照本办法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而广州市的《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显然是对《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避重就轻”。在英国、美国、日本造成国企一般性资产损失,除了要降薪、巨额罚金外,都要无条件辞职,甚至被解雇;广州市《暂行办法》对造成国企重大资产损失处罚还徘徊在“可能免职”,不感觉太宽容了吗? □童克震

国企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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