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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听证会:关键在于代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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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08: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期:20100628 作者:井水明 来源:大众日报

  为消除消费者“听证会”就是“听涨会”的误解,广东省物价局近日出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 2/5,消费者代表中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信息都要进行核实。(6月27日《广州日报》)

  价格听证的目的,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但毋需讳言的是,价格听证制度在现实中走样的不乏其例。问题多出在程序上。执行程序上存在的“弹性”,为随意操纵听证会预留下了空间。比如,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 2/5,消费者代表中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这项制度横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是:谁才有资格代表“消费者”?但《实施细则》对此没有详细的界定。

  再说消费者代表的产生方式,从细则来看,可“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两可”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哪个最有利于我,哪个“方可”。在某市水价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工、教授,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听证代表的一边倒决定了所提意见的一边倒。

  近年来,但凡涉及价格听证,诸多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正义听证”似乎变成了“争议听证”。从“被禁言”到“被代表”,到最终的“被涨价”,公众对价格听证的质疑不断。“被禁言”,使消费者的意见得不到充分表达;“被代表”,让消费者失去了知情权与参与权,决策的科学性与透明度大打折扣。最终,价格“听证会”变成“听涨会”,成了某些部门和利益集团操纵涨价的工具。

  由此可见,定价机关对于公布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所提出的意见不采纳的理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保证听证会的程序公正。关键在于参会代表的选择上,不能由听证会组织来选派,而必须由第三方力量来主导,包括人大、消费者协会、媒体等等,并把所有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信息公开于媒体上,接受公众的监督。
来源:http://paper.dzwww.com/dzrb/data/20100628/html/5/content_2.html
理由:代表的选择在于制度上的约束和保障,否则还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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