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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机动车撞人车主无过错不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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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09: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日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商兴加 杨秀芝)7月1日,《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实施,其中第49条规定取消了交通事故中车主的连带责任,改为过错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受害者将损失一条索赔途径呢?对此,顺义法院法官介绍,对车主无过错审查非常严格,并不是全部免责。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司机与车主不一致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通常由司机与车主进行连带赔偿。举例说,受害人获赔100万元,但司机只赔得起20万元,剩下的部分车主要全部买单。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就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进行赔偿,这表示车主只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车主无过错,那么不必对受害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法律的改变,多名律师担忧《侵权责任法》不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依照《侵权责任法》,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不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是否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不少律师发出这样的疑问。另外,该规定还免除了机动车车主的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实际中,往往车主经济状况好、偿付能力强,而司机一般赔偿能力低,将赔偿责任划到司机头上,可能会出现一辆价值上百万元的豪车撞人后,受害人却拿不到一分钱赔偿的怪现象,受害人容易陷入“判决白条”的困境。

  法官解释说,《侵权责任法》更明确地分清了侵权责任方应负的责任,是一种进步。车主是否要负赔偿责任,在实际处理中,主要有两种情形。

  首先,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此外,如果车辆只是单纯的出借,要看车主是否尽到了检查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如出借无证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车辆;三是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四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醉酒、极度疲劳、重大疾病等。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就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
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10/06/26/2502@5828117.htm
这种体制应该值得称赞的,希望多多完善,让更多人享受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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