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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李建国:就业中仍存在隐性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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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22: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23/c_12254751.htm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23日表示,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比较好,但要使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达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仍然任重道远。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李建国说,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发现了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维权方面的突出问题,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李建国指出,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显性性别歧视现象有所减少,用人单位不再直接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偏好聘用男性,或者内部掌握“不要女性”,造成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

  与此同时,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企业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认真履行;有些企业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不落实,甚至让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特别是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开工不足裁减员工时,往往把女职工作为首先裁减的对象。另外,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一些地方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不到位,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只支付生育费用,不支付产假工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这种做法既影响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增加了招用女职工的企业的负担,也直接导致企业不愿招用女职工,加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就业的难度。

  李建国还指出,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这部分妇女过早退休,不仅直接影响了她们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了她们晋升、发展空间,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中高层女干部后继乏人。

虽说男女平等,可实际中性别就业分别对待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单位考虑到女性不能出差和怀孕等情况就不招收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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