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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严打应是公正基础上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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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09: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近日,公安部官员明确表示,针对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将动员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7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在整治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从严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坚决遏制各类突出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努力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近日,公安部官员明确表示,针对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将动员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7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在整治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从严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坚决遏制各类突出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努力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对中国人来说,严打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从1983年第一次严打至今,中国已经有过数次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严打行动。每一次严打都与当时特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紧密联系。1983年的第一次严打行动,是因为当年社会恶性事件不断,许多地方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妇女不敢在夜晚上班,人们失去安全感。最典型的莫过于辽宁“二王”杀人恶魔案;2001年靳如超制造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则成为开展第三次严打行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下,全国范围内多次发生严重极端的暴力犯罪行为,尤其是连续发生的几起校园惨案,都可以为新一轮严打背书。

  严打这一口号其实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从官方描述上看,“从重从快”是严打的基本特征。历史地看,严打是中国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催生出的制度选择,对当时的社会治安稳定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有必要提醒,依法办事是严打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否则,暴风骤雨式的“从重从快”很容易导致对司法程序正义理念的扭曲和对“被严打人”权利的漠视。一句话,严打应是公正基础上的效率。

  回溯之前几次严打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不少案件中,的确存在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追求“从重从快”的高效率的现象。比如1983年严打的一个特点就是某一种罪名的滥用以及重刑的过度使用。“流氓罪”和“强奸罪”泛滥,成为“口袋罪”。后来几次严打,都存在类似的诟病。

  鉴于此,公安部官员的“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表述尤显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必须守住的底线,否则,“赵作海式”的天大冤案、看守所离奇死亡等类似事件将会在严打中更为频繁地出现。我们注意到,此次官方表述中已经没有“从重从快”这样的说法,也可看作官方法治意识的强化。

  严打这种运动式的打击犯罪行动,确能缓一时社会之痛,却不能完全根除病因。通过对当下社会恶性犯罪事件的分析,我们能得到一个印象,那就是有组织犯罪(如涉黑组织犯罪增多)和个人激情犯罪(如校园惨案)成为新的趋势,这与人口大量流动、行政权力存在寻租空间、贫富差距拉大、个体诉求得不到回应等都有紧密联系,而这些,显然不是靠严打就能解决的。就如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说的———除了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之外,我们还要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给每一个人安全的生活环境。(原系6月21日出版的《经济观察报》社论,本报有删节)

http://gcontent.nddaily.com/c/90 ... log/bf1/bd4be7.html

运动式的执法,最重要的是不要滥伤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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