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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乌鲁木齐一人恶意透支 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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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3 18: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用卡结算,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信用卡犯罪,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恶意透支。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推出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立案追诉标准也是该规定中的86条标准之一。

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了两名涉嫌恶意透支的犯罪嫌疑人,两人均达到追诉标准规定中所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如果犯罪事实得以最终认定,等待他们的将是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一:用六张卡,5个月透支13万余元

2008年4月,刘某在乌鲁木齐市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为了方便,刘某在银行业务员的指导下,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陆续填写了1张信用卡白金卡和5张信用卡金卡申请表。

2009年3月,刘某开始频繁刷卡透支、套现,但她一直未还款。

因为前期消费和套现的钱没有及时还上,造成信用不良。2009年8月,刘某从银行刷出最后一笔钱后,银行停止了她的信用卡。

按照银行规定,信用卡透支3个月后,客户还未还款的,银行就会向客户发出催收函进行催收。起初,刘某还会找人通过POS机倒钱到银行,表面上瞒着银行按时还款,保持良好信用,时间长了她连套现的中间费也无法兑现,干脆就对银行催收员置之不理,一直拖着不还款。

后来,银行催收员再也无法联系到她,面对无法追回的透支本息合计136434.56元和52次催收记录,银行向警方报了案。

2010年4月10日,刘某在北京市一家旅店被警方抓获归案。

44岁的刘某向警方交代,这些钱有一部分自己花了,一部分用于发工资了。

5月25日,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刘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透大还小,恶意拉长还款期限

与刘某不同,张某采取的是只还一点钱来勉强支撑自己的信用。

2008年1月,张某通过广告,联系到一家代办公司,以剧团副团长名义分别在四家银行办理了四张信用卡。

拿到信用卡之后,张某就开始频繁使用其中的两张。

银行发现,张某的信用卡每个月都有1万元以上的透支,不过他每个月会向银行还1000元至5000元。这样持续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干脆连小额还款也不还了。

银行催收员只能一次又一次地进行电话催收或信函催收。直到2009年5月,张某离开乌市,银行催收员还在向他家发催收函。

离开乌市后,张某变更了联系方式和住址,彻底与银行切断了联系。

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两家银行卡部共向张某催收了不下40次。截止今年3月20日,张某所办理的两张信用卡共透支本息合计47000余元。银行见张某每次都是挤牙膏式的还款,最终无法收回透支款项,只得向警方报了案。

3月29日,张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乌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归案后,张某交代,他2008年辞去剧团工作,搞起了个体演出,但是效益一直不好,就开始透支信用卡,为了能长期透支,他每个月都会还点款,直到2009年3月,他实在没钱还,才变更了联系方式。

近日,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某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情关注:

恶意透支万元以上追究刑责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况。

《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并使用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记者李宁艳 通讯员吕晓军报道)

http://www.tianshannet.com/news/ ... content_5036102.htm

其实信用卡透支就跟借钱一样。借银行的钱不还会落个金融诈骗什么的。
借别人钱不还,却可以逍遥自在的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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