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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小偷遭围堵跳进鱼塘溺亡 5名抓贼者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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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08: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偷遭围堵跳进鱼塘溺亡 5名抓贼者获缓刑http://news.sina.com.cn/s/2010-06-02/040620391565.shtml
不该判刑,至少我认为。小偷也是成年人了,自己跳入水中不愿上岸,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5抓贼者判十个月到两年 均为缓刑
  本报讯 (记者谭秋明 通讯员花法宣) 凌晨发现了自家鱼塘有人偷偷垂钓,立即围追堵截,三个小偷,一人逃跑两人溺亡,因此,抓贼者最终被告上法庭。日前,花都区法院审理一宗特殊的纠纷案件,五个抓贼者均获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查明,2009年7月2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叶三、叶四(未满18周岁)、欧某三人发现被害人陈某、祝某、樊某在花都区狮岭镇一村庄被告人叶一的鱼塘偷钓鱼。叶三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叶二和叶一。随后,叶一、叶二、叶三、叶四、欧某持刀、木棍等工具赶到鱼塘边,并大声叫喊“抓住他”、“打死他”。陈某、祝某、樊某立即跳进鱼塘内逃走,樊某因不会游泳而站在塘边1.3米水深处不敢向塘中游去。叶一等5人未肯罢休,持木棍等工具长时间围着鱼塘搜寻陈某和祝某。陈、祝两人因而不敢靠岸,后发现陈、祝二人有生命危险时,也没有及时施救。
  据介绍,该案案情特殊,偷钓溺毙者家属和抓贼者双方矛盾激烈,在起诉到法院之前曾各执一词争相上访。偷钓溺毙者家属亦即受害人家属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并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五被告人。而五被告人及家属则认为自己只是在抓贼,其行为正当,受害人是自己跳入水中,其死亡的后果不应由各被告人承担。
  审理过程中,法院辨明案中的两名被害人陈某、祝某有一定过错,五被告人虽有带刀及木棒等工具,但并无证据显示其在抓堵两被害人过程中有对其进行殴打。综合本案全部事实,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应认定为情节较轻。最终作出如下判决:五个抓贼者均获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两年,均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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