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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河北人户分离居民户口将迁往实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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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16: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省公安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户口整顿工作及相关政策。

  据介绍,这次户口整顿工作于今年5月17日至9月30日进行,旨在全面调查核清户籍人口和实有人口底数,清理解决户籍和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妥善解决计划外生育、黑人黑户、死亡未销等疑难遗留问题。

  “超生”婴儿可办户口登记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全省户口整顿期间,对所有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申报人书面申请、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办理户口登记。

  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人户分离”居民户口迁往居住地

  为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对因就业、拆迁、住址变动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人户一致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原因暂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应向派出所主动申报浮住户口或暂住人口登记。

  对暂住人口“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对暂住人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机关要掌握暂住人口底数和现实情况。对流出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外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部分人员户口迁往农村需经批准

  户口回迁农村实行准迁制度。除正常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农村外,对其他申请往农村迁移户口的,需经村民自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农村有女无儿户,可选择其中一个实行男到女方落户。

http://news.sina.com.cn/c/2010-05-20/084920310346.shtml
现在全国人户分离的都比较多,给人口统计工作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希望整顿后能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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