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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澳门日报:抓精神病人当凶手应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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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9: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05月24日 12:30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24日电 《澳门日报》24日发表社论《抓精神病人当凶手应追究刑责》。社论说,河南省公安厅对“尉氏县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事件的处理结果,尉氏县公安局长郑伟等人,拿法律当儿戏、视公民权利如草芥,显然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行政处分远远不够。

文章摘编如下:

河南省公安厅日前就“尉氏县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一事认定,尉氏县公安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决定免去郑伟尉氏县公安局长职务,调离公安机关;免去负责侦查该案的宋伟民的副局长职务。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尉氏县贾鲁河惊现一具喉咙被割断的男尸。至年底,尉氏县公安局长郑伟迫于该省“命案必破”的压力,指示派出所民警将自幼精神失常的河南尉氏县十八里乡村民刘卫中“被认定”为“杀人犯”,以治病为由抓走,成为“四·一六”命案疑犯。

二十多天后,在家属声称上访等压力下,尉氏县公安局释放刘卫中,并宣告该案告破,但因刘卫中是精神病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舆论纷纷谴责河南尉氏县公安局抓精神病人顶杀人犯提高“破案率”的行为。

当精神病人成为“命案必破”的棋子之时,无辜的公民陷入冤屈的牢笼,而真正的凶犯却逍遥法外。公安机关如此作为,谈何维护安定社会秩序,居民又何来基本人身安全保障?

平心而论,每一位公民都希望公安机关能达到每起命案都能侦破。然而人们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案件的侦查都是对已发生过的事情重新回溯,在理论上可复原客观事实,但在实践中,则根本无法完全做到。因为这与案发时可能留下的证据、警方的客观侦破条件,甚至当事人的记忆等都有很大关系;更重要的是,刑事诉讼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同时更要注重保障人权,实现实体与程序并重。如一些案件,可能因为正当程序所限,警方也无法真实地查清犯罪事实,警方可能已确认作案嫌犯。

河南开封市的命案侦破案率高达97.3%,但上级公安机关还要求以“最大限度地侦破年内未破命案”,特别是自二○○四年起,河南公安机关就坚持“命案必破、挂牌全破”的工作要求。在如此高压之下,公安局能做的要么破坏正当程序采取刑讯逼供,要么弄虚作假,搞假数字或假案件,否则根本无法达到这一目标。

因此,“命案必破”,造就了公安机关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和追求政绩的思想。当“命案必破”带给警方办案巨大压力,并可能影响警方官员仕途时,对案件实在无计可施又无路可退,可能就会铤而走险,不惜亵渎法治,制造冤假错案。这样既上可讨好领导,下又可迎合民情。

河南省公安厅对于事件的处理结果,尉氏县公安局长郑伟仅被免职、调离公安机关。如此拿法律当儿戏、视公民权利如草芥的人,显然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行政处分远远不够,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三九七条第一款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郑伟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从主体上看,郑伟等人是负有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职责的公安人员,符合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主体身份;从主观方面看,郑伟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后果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客观方面看,郑伟等人在查处该案时,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违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的目的,滥用案件查办权,对明知是无罪的精神病人强行扣上“杀人犯”的帽子,不仅极大地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他们擅权妄为、玩弄法律,将动摇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尊崇和信仰,应依法予以惩治。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5/24/1547539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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